12.05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解讀

無組織排放問題突出是揮發性有機物汙染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VOCs揮發性強,涉及行業廣,產排汙環節多,無組織排放特徵明顯。雖然大氣汙染防治法等對VOCs無組織排放提出密閉封閉等要求,但目前量大面廣的企業未採取有效管控措施,尤其是中小企業管理水平差,收集效率低,逸散問題突出。研究表明,我國工業VOCs排放中無組織排放佔比達60%以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汙染,改善環境質量,加強對 VOCs 無組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標準。

適用範圍與時間:

未制訂行業排放標準,或行業排放標準未作規定,執行本標準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新建企業自2019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

VOCs無組織排放源分類: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解讀

本標準規定了VOCs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工藝過程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設備與管線組件 VOCs洩漏控制要求、敞開液麵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汙染監控要求。

我們暫且詳談VOCs物料儲存時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1、 VOCs物料應儲存於密閉的容器、包裝袋、儲罐、儲庫、料倉中。

2、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應存放於室內,或存放於設置有雨棚、遮陽和防滲設施的專用場地。盛裝 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在非取用狀態時應加蓋、封口,保持密閉

3、 VOCs物料儲罐應密封良好,其中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儲罐控制要求

儲存真實蒸氣壓≥76.6kPa且儲罐容積≥75m3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應採用低壓罐、壓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不再進一步要求。重點區域儲存真實蒸氣壓≥76.6kPa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應滿足此要求。

儲存真實蒸氣壓>27.6 kPa但<76.6 kPa 且儲罐容積≥75 m3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a)採用浮頂罐。對於內浮頂罐,浮頂與罐壁之間應採用浸液式密封、機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對於外浮頂罐,浮頂與罐壁之間應採用雙重密封,且一次密封應採用浸液式密封、機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b)採用固定頂罐,排放的廢氣應收集處理並滿足相關行業排放標準的要求(無行業排放標準的應滿足GB16297的要求),或者處理效率不低於 80%。c)採用氣相平衡系統。d)採取其他等效措施。重點區域儲存真實蒸氣壓>5.2 kPa但<27.6 kPa 且儲罐容積≥150 m3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也需符合上述規定之一且固定頂罐處理效率不低於90%。

(2)儲罐運行維護要求

浮頂罐:a) 浮頂罐罐體應保持完好,不應有孔洞、縫隙。浮頂邊緣密封不應有破損。b)儲罐附件開口(孔),除採樣、計量、例行檢查、維護和其他正常活動外,應密閉。c)支柱、導向裝置等儲罐附件穿過浮頂時,應採取密封措施。d)除儲罐排空作業外,浮頂應始終漂浮於儲存物料的表面。e)自動通氣閥在浮頂處於漂浮狀態時應關閉且密封良好,僅在浮頂處於支撐狀態時開啟。f)邊緣呼吸閥在浮頂處於漂浮狀態時應密封良好,並定期檢查定壓是否符合設定要求。g)除自動通氣閥、邊緣呼吸閥外,浮頂的外邊緣板及所有通過浮頂的開孔接管均應浸入液麵下。

固定頂罐:a)固定頂罐罐體應保持完好,不應有孔洞、縫隙。b)儲罐附件開口(孔),除採樣、計量、例行檢查、維護和其他正常活動外,應密閉。c)定期檢查呼吸閥的定壓是否符合設定要求。

維護與記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若不符合上述規定,應記錄並在90d內修復或排空儲罐停止使用。如延遲修復或排空儲罐,應將相關方案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

4、 VOCs 物料儲庫、料倉應滿足密閉空間的要求。密閉空間為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汙染物質、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所形成的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築物。該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築物除人員、車輛、設備、物料進出時,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外,門窗及其他開口(孔)部位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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