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借款時沒有約定利息,自願支付的利息能要回嗎?

借款時沒有約定利息,自願支付的利息能要回嗎?

慶陽市民李先生諮詢:2018年5月,我向朋友借款8萬元,借期1年,當時雙方並沒有約定利息,但我在一次性還清借款本金的同時還支付了1.6萬元的利息。請問,在此情況下我能否反悔要求對方返還已給付的利息?

記者連線程新林律師解答:根據《合同法》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規定,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據此,李先生自願支付利息1.6萬元,且利息並未超過年利率36%的法律規定,其要求出借人返還利息於法無據。 (記者 王昊 整理)

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騰房義務,是否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蘭州市民薛先生諮詢:我和劉某於今年5月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協議,並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約定過戶後半個月交付房屋,但劉某在約定期間拒不交房。最終法院判決責令劉某15日內遷出房屋,劉某仍舊拒不履行。請問,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同時,能否主張其支付延遲履行金?

記者連線崔璐律師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之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記者 王昊 整理)

申請財產保全,哪些情況可不用提供擔保?

定西市民霍先生諮詢:我在一次飯後散步的過程中被一名騎自行車的人撞倒,造成腿骨骨折,在醫院花去醫療費近兩萬元,對方不但不主動賠償還存在轉移財產的情況。請問,這種情況我如果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是否要提供相應的擔保?

記者連線阮磊律師解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因見義勇為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發生保全錯誤可能性較小的;申請保全人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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