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1 最高法院: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裁判規則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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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棉紗等物品堵塞環境質量監測採樣設備,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導案例104號:李森、何利民、張鋒勃等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本案要旨: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屬於計算機信息系統。用棉紗等物品堵塞環境質量監測採樣設備,干擾採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案號:(2016)陝01刑初233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批指導性案例第104號


2.對企業機械遠程監控系統功能進行破壞,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導案例103號:徐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本案要旨:企業的機械遠程監控系統屬於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對企業的機械遠程監控系統功能進行修改、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案號:(2016)湘01刑終58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批指導性案例第103號


3.通過修改路由器、瀏覽器設置、鎖定主頁或彈出新窗口等技術手段,強制網絡用戶訪問指定網站的“DNS劫持”行為,後果嚴重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導案例102號:付宣豪、黃子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本案要旨:(1)通過修改路由器、瀏覽器設置、鎖定主頁或者彈出新窗口等技術手段,強制網絡用戶訪問指定網站的“DNS劫持”行為,屬於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後果嚴重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2)對於“DNS劫持”,應當根據造成不能正常運行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數量、相關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時間,以及所造成的損失或者影響等,認定其是“後果嚴重”還是“後果特別嚴重”。

案號:(2015)浦刑初字第1460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批指導性案例第102號


4.利用他人通過非法途徑獲取的通訊設備賬號、密碼等信息,鎖定通訊設備致使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蔡盛開、夏理想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劉仲昊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利用他人通過非法途徑獲取的受害人通訊設備賬號、密碼等信息,鎖定受害人的通訊設備造成設備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行為人通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的,應按照從一重重處原則對行為人予以處罰。

案號:(2016)蘇0829刑初字第290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9輯(2018.1)


5.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應認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楊世雄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依法應予懲處。

案號:(2011) —中刑終字第614號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2年刑事審判案例卷


6.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同時破壞生產經營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競合,擇一重罪定罪處罰——任桁序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實施了針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等的破壞行為,後果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該行為同時破壞生產經營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競合,按擇一重罪處罰原則,對被告人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處罰。量刑要準確把握司法解釋精神,結合具體案情,以被害人實際支付的費用認定經濟損失數額,以確定後果嚴重還是後果特別嚴重,確保量刑適當。

案號:(2014)東刑初字第57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24


7.出於攻擊目的,有預謀地實施傳播惡意軟件、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及攻擊網站服務器等行為的,依照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周雄峰、王永峰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本案要旨:(1)出於攻擊網站服務器之目的,有預謀地實施傳播惡意軟件、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及攻擊網站服務器等行為的,不需要數罪併罰,而是依照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理,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處罰。(2)認定網絡虛擬空間中的共同犯罪行為,尤其是認定網絡幫助行為時,要注意其與傳統犯罪的區別,充分考慮網絡虛擬空間及網絡犯罪行為的特殊性,綜合進行評判。

案號:(2010)滬二中刑終字第670號


其他精選案例


1.鎖定智能手機導致不能使用的行為,可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曾興亮、王玉生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本案要旨:智能手機終端,應當認定為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鎖定智能手機導致不能使用的行為,可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批指導性案例.檢例35號


2.冒用購物網站買家身份刪改購物評價,應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李駿傑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本案要旨:冒用購物網站買家身份進入網站內部評價系統刪改購物評價,屬於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內存儲數據進行修改操作,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批指導性案例.檢例34號


3.修改域名解析服務器指向而劫持域名,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系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李丙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本案要旨:以修改域名解析服務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批指導性案例.檢例33號


4.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敲詐勒索罪構成手段與目的的牽連犯時應適用從一重罪處斷原則——胡磊、李權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本案要旨:(1)如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與敲詐勒索犯罪構成手段與目的的牽連,應適用從一重罪處斷原則。(2)網絡遊戲中的遊戲幣“銀子”,因為其已實際發生與金錢的交易,已經具有了商品的屬性,它應當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

案號:(2009)虎刑初字第0363號

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1輯(總第7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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