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民間借貸約定“利滾利”並非當然無效

複利(利滾利)的定義

複利是指在借貸關係中,借款人將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利息計入本金再計算利息,這種以利生利的計算方法,俗稱“利滾利”。

生活中發生的許多詐騙事件使用的就是“利滾利”套路,比如“校園貸”借800元,20天后要還20萬元,受害人深陷“利滾利”陷阱,苦不堪言。

既然“利滾利”危害這麼大,那麼法律是否禁止一切支付複利的民間借貸呢?


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複利借貸是允許的

我國《合同法》規定: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民間借貸中,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的借款利息是以年利率24%為限。若雙方約定的利息超過了年利率24%,借款人可以不償還超過部分的利息。(關於高額利息的法律限制,本頭條號前文已經介紹,點右側藍字查看→ )

民間借貸中,雙方約定支付複利,並不是一定無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對此作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

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借貸雙方約定支付複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借貸雙方對前期的借款本息就行了結算

2、前期借款未支付的利息計入後期借款的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

3、前期的利息未超過年利率的24%,超過的部分不能計入後期借款的本金;

4、借款期間屆滿後的本息之和

不超過以最初的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本息之和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民間借貸約定“利滾利”並非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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