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輕便摺疊嬰兒推車專利侵權糾紛案|十大案件

輕便摺疊嬰兒推車專利侵權糾紛案|十大案件

案例九:輕便摺疊嬰兒推車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

法國貝比贊公司就北京麗家麗嬰嬰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可摺疊的嬰兒車”發明專利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經審理,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認定北京麗家麗嬰嬰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許諾銷售、銷售的輕便摺疊嬰兒推車侵犯涉案專利權,責令其停止許諾銷售、銷售涉案產品。

【特點】本案專利權人為法國公司,被請求人為知名的母嬰用品連鎖經銷商,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本案涉及委託加工產品委託方是否存在製造行為等法律問題,具有一定代表性。

【專家簡介】

轻便折叠婴儿推车专利侵权纠纷案|十大案件

解超華北京知識產權保護協會副秘書長

先後在北京有色金屬研究總院、中國專利技術開發公司、中國技術交易所等單位任職。擅長領域包括專利文獻檢索、專利價值評估、專利質押融資及處置等方面,對知識產權多元化保護機制有深入研究。

【專家解讀】輕便摺疊嬰兒推車專利侵權糾紛案涉及法國公司,屬於涉外案件,被請求人為知名的母嬰用品連鎖經營商,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貝比贊公司認為北京麗家麗嬰嬰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許諾銷售、銷售的“可摺疊的嬰兒車” 侵犯其發明專利權,責令其停止許諾銷售、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輕便摺疊嬰兒推車。

涉案輕便摺疊嬰兒推車系中山市愛貝爾日用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貝爾公司)所生產製造。貝比贊公司曾於2015年7月7日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涉案商品的侵權訴訟,請求判令愛貝爾公司:1.生產、銷售、許諾銷售涉案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對貝比贊公司涉案專利權的侵犯;2.立即停止對貝比贊公司的侵權行為,即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並銷燬所有庫存侵權產品及其半成品和專用模具;3.賠償貝比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人民幣50萬元;4.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過審理,一審判決如下:一、中山市愛貝爾日用製品有限公司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貝比贊公司涉案“可摺疊的嬰兒車”發明專利權的產品,並於十日內銷燬庫存侵權產品、半成品和專用生產模具;二、中山市愛貝爾日用製品有限公司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貝比贊公司人民幣50萬元;三、駁回貝比贊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800元,財產保全費3020元,均由中山市愛貝爾日用製品有限公司負擔。從一審判決我們可看出,愛貝兒公司已經構成專利侵權,其生產的輕便摺疊嬰兒推車為侵權產品。貝比贊公司的專利權應受法律保護,他人未經其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生產、銷售、許諾銷售該專利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所謂許諾銷售,是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北京麗家麗嬰嬰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的天貓麗家寶貝母嬰旗艦店及北京市海淀區西直門北大街楓藍國際中心三樓的lijiababy麗家寶貝店對涉案嬰兒車產品進行展示及售賣,已經構成許諾銷售及銷售。因此北京麗家麗嬰嬰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應停止許諾銷售、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輕便摺疊嬰兒推車。

針對專利權人已經就同樣結構的涉案商品向製造商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是否還有權就其他銷售商提起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分為兩種情況。首先,如果對銷售商提起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必須以製造商是否侵害發明專利糾紛為依據,否則法院可以終止對銷售商提起的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其次,若製造商的產品已經構成實質專利侵權,則銷售商與製造商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可以請求全部主體,也可以請求部分主體,若已請求部分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則不可就其他主體提起賠償請求。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若北京麗家麗嬰嬰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能證明可摺疊的嬰兒車合法來源的,則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該停止許諾銷售、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輕便摺疊嬰兒推車。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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