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7 林祥潮、許志苗

本院受理原告黃金泉與被告林祥潮、許志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8)閩0581民初2086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被告林祥潮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返還原告黃金泉借款本金26000元,並支付自2017年5月24日起按月利率2%標準計算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567元,由被告林祥潮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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