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7 林祥潮、许志苗

本院受理原告黄金泉与被告林祥潮、许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林祥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黄金泉借款本金26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4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7元,由被告林祥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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