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5 投保意外險300萬,剁兩根手指再接上,索賠60萬,你願意嗎?

張某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險300萬元。張某投保後,向某財產保險公司報案稱:自己在家中砍甲魚時,不慎砍斷左手拇指和食指,先後兩次在醫院治療37天,花醫療費共計22210.30元。張某的傷,自己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按人身險傷殘評定標準構成九級傷殘,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意外傷害險300乘20%=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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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險

某財產保險公司對張某意外傷害九級傷殘沒有異議,但對張某傷的形成原因持懷疑態度。經張某同意,某財產保險公司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張某傷的形成原因進行鑑定。司法鑑定機構鑑定意見為:被鑑定人張某左拇指、左食指離斷損傷特徵不符合意外損傷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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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刀

張某不服某保險公司首次委託的鑑定意見,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意外傷害保險金60萬元。訴訟過程中,張某申請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其傷的形成原因進行鑑定。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為:現有X線片、模擬試驗及CT三維掃描成像的資料不支持被鑑定人張某所陳述左手拇指及食指系斧頭一次砍傷所致的損傷情況;不符合意外損傷的特徵。

意外傷害保險賠償的條件是: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本案中,張某的傷不符合意外傷害的賠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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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

鑑定結果出來之後,張某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之後,張某再次起訴,申請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再次進行傷殘原因鑑定,法院經研究,不同意張某再次申請傷殘原因鑑定,張某再次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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