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信託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出臺,劍指“實控人不明”等亂象

信託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出臺,劍指“實控人不明”等亂象

“近年來,信託業股權管理亂象導致部分信託公司風險事件頻發,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信託業轉型發展。為彌補制度短板,銀保監會研究起草了《暫行辦法》,以促進信託股權管理亂象的有效治理。”11月22日,《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佈,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如是說道。

《暫行辦法》對金融產品持股、股東穿透、關聯交易等做出明確和規範。多位信託公司人士和業內人士對新京報記者表示,整體來看,此前信託公司都參照《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執行了,股權清晰完整,只有個別實控人不明、信託計劃持股,或一個股東持有幾家信託公司這類情況受影響較大,新規同時也適用於混改行為。公開資料顯示,國民信託、中泰信託是近年股權管理亂象較為突出的兩家公司,且都引發了部分產品違約等系列問題。

此外,《暫行辦法》也降低了外資准入門檻,取消了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信託公司應具備的“總資產不少於10億美元”的數量型限制門檻要求,體現“內外一致”的國民待遇原則。

加強控股股東資質要求

實控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股不得超過5%

《暫行辦法》提出,投資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關聯企業眾多、被列為相關部門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在公開市場上有不良投資行為記錄等十一種情形的不得作為信託公司主要股東。

資深信託業研究員袁吉偉分析稱,《暫行辦法》對於股東資質的要求基本延續了《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要求,不過特別提高了對於控股股東的要求,這是之前監管政策沒有區分的。

“在股東穿透監管原則方面,對股東穿透監管是新時期金融機構股權監管的重要趨勢,《暫行辦法》也明確規定了信託公司股權結構要逐層追溯至最終受益人,並進行信息披露。”袁吉偉稱。

對金融產品持股,《暫行辦法》明確,金融產品可以持有上市信託公司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信託公司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信託公司股份總額的5%。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考慮到金融產品本身不具有民事主體應具有的權利能力,無法有效履行股東權利義務和責任,且行業內由金融產品實際控制的信託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暴露了問題與不足,《暫行辦法》要求投資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金融產品的,該投資人不得為信託公司的主要股東。

國民、中泰信託曾陷股權紛爭

增資、產品兌付等均受影響

公開報道顯示,國民信託、中泰信託是近年股權管理亂象較為突出的兩家公司,且都影響到了公司增資、部分產品兌付等。

其中,中泰信託曾因實控人不明等問題,在2017年底被原上海銀監局責令暫停新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根據中泰信託2018年年報,中國華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新黃浦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廣聯(南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持有中泰信託31.57%、29.97%和20%的股份,三者為一致行動人。三者的關聯向上追溯,是北京國際信託-德瑞股權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近年市場普遍分析認為,北京信託這一金融產品才是中泰信託的實際控制人,這種情況非常特殊。

據本月初《國際金融報》報道,中泰信託人士表示,實際控制人陽光化的推進工作一直在進行中,但目前尚未最終完成。

國民信託的控制權則是在“華寶系”、佳兆業、生命人壽等集團間倒手,因在2014年半年之內兩易其主,違反了信託公司出資人三年內不得轉讓所持股權的規定,2015年遭到北京銀監局調查。同期,國民信託踩雷河北融投及渤鋼項目。

當前,國民信託的多個項目兌付危機仍未解除。據中國網11月14日報道,國民信託“新三板投資1號(華嶺投資)結構化集合基金信託計劃”在延期一年後再度尋求延期。

“《暫行辦法》對那些不符合要求的影響比較大,比如實控人不明,信託計劃持股,或者一個股東持有幾家信託公司這類情況應該有影響。”一家中型信託公司人士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另有大型信託公司人士稱,多數信託公司是國資控股,股權清晰完整,所以新規對公司幾乎沒有影響。

明確整改過渡期安排

降低外資准入門檻

談及《暫行辦法》的影響,上述中型信託公司人士稱,可能對現在轉讓股權的信託公司有些影響。資深信託人士廖鶴凱表示,《暫行辦法》對行業是一個長遠規劃,對混改很實用,意義相對更大,如果出現類似問題可以有參考。公開資料顯示,北方信託、天津信託近年都在推進混改。

對於關聯交易的規範,《暫行辦法》要求信託公司建立管理方名單,要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關聯交易,還要對關聯進行內外部審計,突出了對關聯交易的管控。

不少受訪人士提到,降低外資准入門檻也是新規的一個亮點。《暫行辦法》取消了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信託公司應具備的“總資產不少於10億美元”的數量型限制門檻要求。袁吉偉表示,在對外開放條件下,有利於吸引外資股東。廖鶴凱稱,引進外資股東也是一種金融開放的模式,即便信託公司大股東固定,也可以引進小股東,作為一種補充資本金的手段。

“總體看,《暫行辦法》有利於提升信託公司內部治理水平,更好地保障投資人等各方相關人利益,提升信託公司經營穩健性。同時需要看到,未來信託公司股權管理合規要求更高,個別信託公司離監管要求還有一定距離,需要繼續提升。”袁吉偉稱。

值得一提的是,《暫行辦法》發佈後,對於信託公司存在的股權管理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銀保監會將及時出臺相關配套辦法,明確信託公司整改的過渡期安排等要求,推動信託公司股權管理逐步符合《暫行辦法》。

新京報記者 程維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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