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 監管持續發力整治信託行業亂象

新華社北京11月26日電(記者鍾源)《經濟參考報》11月26日刊發題為《監管持續發力整治信託行業亂象》的報道。文章稱,為彌補制度短板,借鑑國內監管實踐並結合信託業發展實際,銀保監會日前正式研究起草《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以促進信託股權管理亂象的有效治理,提升信託業股權監管質效。

《暫行辦法》明確,信託公司股東責任,包括信託公司股東資質條件,以及股東在股權取得、股權持有、股權退出各個階段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等。股東資質條件方面,對擬成為信託公司控股股東的非金融企業股東資質條件進行了嚴格規範,同時取消了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信託公司應具備的“總資產不少於10億美元”的數量型限制門檻要求。

而金融產品持股方面,《暫行辦法》明確,金融產品可以持有上市信託公司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信託公司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信託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信託公司主要股東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信託公司股份。

普益標準研究員夏雨表示,《暫行辦法》採用“兩參或一控”原則,建立了從股東、信託公司到監管部門的“三位一體”的穿透監管框架。一方面,這意味著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參股信託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信託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這將對股東較為分散的信託公司,尤其是民營控股的信託公司造成重大影響。另一方面,通過股東穿透監管、關聯交易管理、金融產品入股以及違規股東懲戒等,將有效提高信託公司股權透明度,規範隱性股東和股權代持現象,防止主要股東濫用權利、掏空信託公司等行為,有效保護信託公司利益,而對於法人治理和風險管控滯後的信託公司來說將是一大考驗。

事實上,在監管加碼的環境下,信託公司頻吃罰單成為常態。根據銀保監會公開信息顯示,近年來,信託公司收到的罰單呈上升趨勢。用益信託數據顯示,今年以來,信託公司已收到30張罰單,這一數據已遠超去年。

對此,資深信託研究員袁吉偉表示,嚴監管已成為常態,信託公司需要強化合規風險管理能力,將監管要求與內部流程等有效結合,建設合規文化,堅守合規底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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