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9 網上訂票客車班次取消不告知 “退票”不能了事

旅客廖某3月26日在網上預訂了兩張由開江發往成都的客車票,票款合計220元,開車時間為3月29日7時50分。出發當日7時30分左右,廖某在車站自助取票機上取票後,並經檢票口進入候車點。7點40分左右,當廖某一行進入乘車區時,一名工作人員才告知該班次取消,原因是“車輛維護”。

廖某認為客車班次取消,不及時通知乘客,延誤了自己的行程,要求車站給個說法。車站工作人員回答:“退你票錢就是了,不收手續費”。雙方協商不成發生爭執。4月1日,廖某向開江縣消委會。經調查,廖某投訴屬實,因其到成都有事需要辦理,加之自己孩子突然生病,內心焦急,想盡快趕往成都,當天又是週末,開往成都的火車車票已售完,於是聯繫了私家車,花去費用500元。

調查車站時,車站出具了取消該班次情況說明,並指派該班次車主謝某接受調處。該班次客車因故障需要檢修,在3月28日已向該站報停,對已購車票的六位乘客進行了解釋和安排,其中1人退票3人改簽。 “運行客車報停,班次取消,在車站備了案的,按照慣例,車站退票退錢,不收手續費,兩位乘客不願意接受退票退錢的處理方式,也不能強制乘客退票,我們也沒得辦法。”謝某說。

調查中發現車站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是造成乘客投訴的主要原因。依據《四川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從事旅客運輸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安全、準時地將消費者運抵目的地。因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經營者應當及時、如實告知消費者,並與消費者協商按原價退票,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其他解決方式。非因不可抗力使約定無法履行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消委會認為:車主在車輛報停維修時,沒有及時採取有效方式告知乘客,只是一味強調“按原價退票,不收手續費”,沒有采取其他的有效方式解決乘客的需求,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之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乘客要求車站賠償經濟損失的訴求得當,有法定依據,消委會予以支持。

經開江縣消委會調解, 4月3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1、退票退款;2、由該班次車主謝某補償廖某經濟損失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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