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7 聽說“996工作制”很野,有“法”能拒絕它嗎?

企業讓員工加班的路子到底有多野

“996工作制”你真的瞭解嗎?

日前,杭州某電商公司的負責人在其年會上高調官宣:今後員工要按“996工作制”上下班,即“朝九晚九,一週六天班”。此言一出,引發輿論“海嘯”。

人們不禁要問:誰給你的勇氣,竟敢正面衝撞《勞動法》?目前,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已經介入調查,如果發現公司違法加班屬實,將依法查處。

其實,加班不可怕

就怕加班成“企業文化”

無視員工合法福利待遇

強制加班的行為涉嫌違法!

法律已經賦予員工權利

向畸形的“加班文化”說不!


聽說“996工作制”很野,有“法”能拒絕它嗎?

好員工,我能強制你加個班嗎?

一般在勞動關係中,員工應當服從企業的管理安排,忠實勤勞地履行勞動合同。但要求員工在業餘可支配時間裡進行額外的勞動,這就是無視《勞動法》了。

(可滑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國家工時制度】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工作時間延長限制】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禁止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在加班問題上設下三道“關卡”:

01

加班事由必須是基於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而不是出於別的目的。

如果企業是出於“變相裁員”的目的,即故意安排員工加班,以此迫使員工自動離職,這種做法很不厚道,而且是違法的。

02

安排加班前須有協商的環節。

即企業必須向工會和員工徵求加班的意見,員工同意後才可談加班事宜。企業單方強迫員工加班,將會面臨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處罰。

03

加班時間是有上限的。

即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個小時。超過這個極限,一旦員工因過度加班積勞成疾的話,企業是需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

所以,為了尊重員工的休息權利,充分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企業應避免讓員工超長時間工作和加班。


聽說“996工作制”很野,有“法”能拒絕它嗎?

好員工,假期能來免費加個班嗎?

如果企業要安排員工在雙休日加班的話,那麼應支付加班費,或安排補休

如果是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應支付員工三倍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延長工時的報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企業存在管理漏洞,雖然安排了員工補休,但員工卻由於種種原因無法實現補休。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勞資關係出現緊張,員工可以拿出相應證據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支付休息日的加班費。


聽說“996工作制”很野,有“法”能拒絕它嗎?

好員工,休息日能出個差嗎?

人在職場,身不由己。雖然說是休息日,但有些員工因工作原因要麼被要求“24小時在線”,要麼被要求在業餘時間完成某項任務,比如說出差。在這種情況下,休息日出差能否被認定為加班行為,具體要看以下三點:

01

如果是為相關工作進行必要的前期準備或善後處理的,這毫無疑問可算作休息日加班。

02

員工休息日出差在外,若未從事任何具體工作,僅僅是休息和遊玩,便不能算作休息日加班。

03

員工休息日出差在外,若沒進行任何具體工作,但是搭乘飛機、火車、客車等交通工具佔用了自己的休息時間,企業應依據公平原則支付員工出差補貼。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出差補貼、出差津貼並不是法定的加班費,也不包含有加班費的內容,因此企業不能用出差津貼、出差補貼來充當全部或一部分加班費。

聽說“996工作制”很野,有“法”能拒絕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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