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7 深國仲在香港推動大灣區國際仲裁合作

“中國仲裁事業正在蓬勃發展,中國ADR(多元爭議解決)的發展不會亞於中國的經濟、貿易在世界的地位。” 深圳國際仲裁院理事長、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會長沈四寶說,

新出臺的兩地《安排》是兩地司法法律界密切合作的成果,也是兩地法律界同仁向著更高目標前進的起點。他期待在“一國兩制三法系”的背景下,深圳國際仲裁院持續推動三地制度、機制和規則的互認、共生、銜接和融合,譜寫粵港澳大灣區仲裁合作新篇章。

深國仲在香港推動大灣區國際仲裁合作

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在香港特區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下稱《安排》)。這是自1997年以來,內地與香港商籤的第七項司法協助安排,也是內地與其他法域簽署的第一份有關仲裁保全協助的文件,標誌著兩地在“一國兩制”方針下實現了更加緊密的司法協助。

4月4日,前海傳媒從深圳國際仲裁院(SCIA)在香港舉行的“深圳國際仲裁院與粵港澳大灣區:新規則、新名冊”研討會上獲悉,這是《安排》簽署後內地仲裁機構在香港舉辦的聚焦國際仲裁的專業交流活動,深圳國際仲裁院來自阿曼、尼泊爾、尼日利亞、加納、烏干達、英國、澳大利亞、馬來西亞、坦桑尼亞、羅馬尼亞、美國、加拿大、日本、法國、中國等近20個國家以及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150名仲裁員參與了培訓交流。

深國仲在香港推動大灣區國際仲裁合作

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首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回顧了內地、香港兩地司法協助的歷史與發展。她說,深圳特區國際仲裁是中國改革開放的產物,也是內地與香港合作共建的產物,可以說是因香港而生、因香港而興。作為粵港澳地區第一家仲裁機構,創立於1983年的深圳國際仲裁院具有鮮明的港澳特色,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來自港澳及境外,147名仲裁員來自港澳地區,港籍仲裁員在深圳國際仲裁院參與審理了約1500多宗仲裁案件。創立36年來,深圳國際仲裁院解決了大量涉港澳的商事糾紛,推動建立了粵港澳商事調解仲裁聯盟等合作平臺,推動了粵港澳地區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優化和中國的改革開放。梁愛詩還指出,深圳國際仲裁院在《粵港澳大灣區規劃綱要》頒佈之際,推出了十大措施,將有力推動深港國際仲裁的深度合作與互動,在粵港澳大灣區和“一帶一路”建設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深國仲在香港推動大灣區國際仲裁合作

前海傳媒瞭解到,深圳國際仲裁院於2019年2月21日施行的新仲裁規則在國內外市場和業界備受矚目,其中的“選擇性復裁程序”獲得環球仲裁評論(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年度創新獎提名。深圳國際仲裁院院長劉曉春從“以當事人為中心”的基本原則出發,分享了深圳國際仲裁院的“3i”核心理念:獨立(Independence)、公正(Impartiality)、創新(Innovation),並從“進一步擴大當事人意思自治空間”、“誠信仲裁原則落到實處”、“基於中國國情,借鑑國際經驗,回應市場需要”、“強化多元化、專業化、高效率和低成本的措施”等四個方面解讀了新規則的主要強化點和突破口。劉曉春強調,兩地《安排》出臺後,無論是以內地還是以香港為仲裁地,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程序中的當事人可更便利地跨境申請執行臨時措施,這體現了兩地法院對跨境仲裁的積極支持,有利於深圳國際仲裁院的仲裁當事人更好地開展仲裁活動、維護合法權益。

深國仲在香港推動大灣區國際仲裁合作

會上,深圳國際仲裁院副理事長、香港證監會前主席、資深大律師梁定邦深入探討了如何在內地適用《聯合國貿法會仲裁規則》開展國際仲裁這一話題。他指出,深圳國際仲裁院在香港與內地加強合作方面作出了重大貢獻,2016年發佈的《深圳國際仲裁院關於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的程序指引》是內地首個以《聯合國貿法會仲裁規則》為基礎制訂的程序指引。根據程序指引,仲裁當事人在深圳國際仲裁院可以選擇採用《聯合國貿法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這充分反映深圳國際仲裁院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也同時兼顧跨境商貿仲裁國際化的特點。此外,依據程序指引第三條,當事人對仲裁地沒有約定的,除非仲裁庭另有決定,仲裁地為香港,這對於加強深港合作,為“一帶一路”、大灣區及亞太地區提供高端國際爭議解決服務,打造良好的法治營商環境具有重大意義。

深國仲在香港推動大灣區國際仲裁合作

此外,研討會上還就仲裁員名冊的更新作了說明;深圳國際仲裁院理事、最高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香港律政司前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等數位嘉賓分別圍繞投資仲裁、仲裁員在國際仲裁中應注意的事項、仲裁裁決跨境執行、香港和境外仲裁員如何在內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普通法與大陸法下的仲裁程序等問題發表了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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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黃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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