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 新《公務員法》學習筆記——制度探索四十年


新《公務員法》學習筆記——制度探索四十年


我國公務員制度,是在對原有幹部制度進行改革的基礎上,逐漸演化形成的,經歷了一場漸進式改革的過程。《公務員法》作為我國幹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礎性的法律,經歷了“3個13年”的探索歷程,從無到有,從有到新。小公梳理如下,一起學習——

1980~1993:伴隨政治體制改革起步

1970年代後期,我國進入改革開放的新時期。在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的同時,改革過去“國家幹部”這一缺乏科學分類、管理權限過於集中、管理方式陳舊單一的人事制度,被提上議事日程,公務員制度由此建立和發展。制度實踐中的重要節點有:

1980年,8月鄧小平同志在政治局擴大會議上作《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重要講話;

1984年,中央提出制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

1986年,組織起草《國家行政工作人員條例(草案)》

1986年,9月中央成立政治體制改革研討小組,下設7個專題組,由中組部牽頭人事制度改革專題組。

1987年,6月人事專題組提出《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草案。10月黨的十三大報告,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制定法律,分為政務和業務兩類。

1988年,4月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組建國家人事部,對《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形成第16稿。

1989年,人事部開始組織公務員制度的試點工作。

1990年,考試錄用、考核、培訓等單項制度,在全國範圍內試行;

1993年,08月時任總理李鵬簽署《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2006:公務員制度初步建立

公務員制度、機構改革、工資制度改革三者結合進行,同步推進。

1993年,中央和省市縣鄉五級開展“三定”——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

在實踐基礎上,逐步建立公務員制度的基礎框架:職位分類、考試錄用、職務與級別、培訓、考核、辭職、辭退、處分,等。

2005年4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次從法律上確定了“公務員”的範圍:3個條件(依法履行公職、使用行政編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7類機關(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審判、檢察、黨派工商聯);2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群團機關、事業單位。

2006《公務員法》有一些鮮明特點:初步實現了分類管理;注重對個人權益的保障;公開考試錄用;引入競爭機制,實行競爭上崗;實行辭職辭退;在考核、培訓、獎懲、工資福利等方面,建立法治框架;堅持了統一管理,十三大最初提出的“政務官”和“事務官”做了一些制度實踐但未寫入法律文本。


2006~2019:公務員制度的不斷完善

對原《公務員法》做了大幅修訂完善——由原來的18章107條調整為18章113條,增加6條,實質性修改49條,個別文字修改16條,條文順序調整2條。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相應地,2019年底中央組織部根據新修訂《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和《公務員法》等法規,修訂出臺了公務員錄用、試用期轉正定級、平時考核、培訓、調任等規定。

新修訂《公務員法》貫徹落實了黨的十九大精神,了新時代公務員管理制度的鮮明特點,深入推進了職位分類、職務職級並行,對公務員政治素質、管理監督等提出了新要求。


新《公務員法》學習筆記——制度探索四十年

公務員制度的實踐發展

新《公務員法》重要條文舉隅:

第十六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

第五十條 公務員的職務、職級實行能上能下。對不適宜或者不勝任現任職務、職級的,應當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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