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潑灑汽油報復情人,第三人不知情點燃火源,應該追究誰的責任
【案例】
甲是一個單身男子。甲和已婚女乙長期有不正當男女關係。
某日,乙覺得這樣下去不是辦法,提出了要和甲斷絕這種關係。
甲於是懷恨在心, 產生了報復乙的想法,於是決定去乙家放火實施報復。
某日晚,甲見乙入睡後,先是去斷了她家的電源開關,然後將汽油潑灑在房子上。
準備點火時,突然心生憐憫就放棄了點火,回家了。
半夜,乙的丈夫醒來後,發現電燈打不開,就使用自己的警用手電筒照明,結果不小心開啟了電擊功能,擊打出電火花後引發了大火。
乙和其丈夫被燒傷,房屋燒壞造成財產損失十餘萬。
問:甲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具體應當如何處理?(甲的行為和本案的結果是否有因果關係)
甲的行為構成放火罪。
甲的犯罪行為與火災的發生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即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被害人醒後因無法開燈,不得不使用照明工具。即甲實施了潑灑汽油、切斷電源等一系列行為後,在通常情況下都會導致被害人使用照明工具這一介入行為。
也就是說,被害人使用照明的行為系甲先前切斷電源行為所致。
甲雖然後來放棄了點火,但之前實行行為完成的危害依然存在,甲並未實行切斷之前危害行為的行為,大概率仍會導致危害結果發生。
乙的丈夫半夜醒來誤開啟電擊火花,該介入行為並無重大過錯,並未切斷甲前行為危害結果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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