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張光久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也經常被稱為“遣散費”。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因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0.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