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4 報請對罪犯謝基林減刑建議書

(2018)閩建監減字第536號

罪犯謝基林,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於福建省古田縣,身份證號碼:352227198005185614,漢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寧德市古田縣杉洋鎮嶺裡村北路3號。現在建陽監獄七監區二十分監區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7年7月24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4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被告人謝基林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琴妹、陳月平的經濟損失人民幣90000元(賠款已交);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7年9月7日作出(2007)閩刑終字第398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於2007年10月30日交付建陽監獄執行改造。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閩刑執字第561號刑事裁定,將罪犯謝基林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八年。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執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於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南刑執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八年不變,裁定書送達時間為2015年12月18日。(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實

2007年1月6日劉玉慶在福州市鼓樓區因瑣事和被害人發生爭吵,劉犯即打電話叫謝基林前來幫忙,謝犯到達後與劉犯共同毆打併用水果刀捅刺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

該犯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事實及減刑建議

罪犯謝基林在刑罰執行期間能認罪悔罪,服從管教。積極參加政治學習,成績良好。積極參加勞動,從事夜值班工種,能較好完成任務。2015年10月至2018年1月共獲考核積分3039分,獲表揚5次,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累計獲考核積分2739分。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謝基林予以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減為七年。特報請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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