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9 旬邑男子乘坐“黑車”遭遇車禍受傷獲賠一萬元

​陽光訊(宇文陽 記者 李瑜)旬邑一男子乘坐“黑車”回家途中不幸與一三輪汽車相撞,導致胸部骨折,交警雖然認定三輪車負全責,但黑色司機依然賠償該男子一萬餘元。

2017年10月29日下午,旬邑男子吳某(乘客)在旬邑縣太村鎮趙村村口等待公交車準備前往彬縣,適逢馬某(黑車司機)駕駛小轎車通過,兩人商量好車費後,馬某便承載吳某前往彬縣。不幸,當車行駛至彬縣果汁廠路段時與胡某駕駛的三輪汽車相撞,造成吳某和車內其他乘客均不同程度受傷,吳某因傷情嚴重被送往醫院急救,被診斷為劍突裂紋骨折;軟組織受傷;外傷性頭痛等,住院21天共花費醫療費用7000餘元。

後經交警隊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此事故中,三輪車司機胡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馬某、吳某及車內其他乘客無責任。但雙方未達成賠償調解協議,吳某便以客運合同糾紛為由將馬某起訴至法院,請判令馬某賠償吳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4900元。然而,被告馬某辯稱其駕駛的車輛屬於私家車而非營運車輛,只是好心讓原告吳某搭順車,並非形成客運合同,屬好意實惠行為,並且此次事故是由肇事司機胡某負全部責任,被告馬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旬邑縣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雙方是否形成客運合同關係;2、被告是否應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各項損失,若賠償,數額應為多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也可由當事人約定,合同的形式有書面也有口頭,而吳某乘坐馬某車輛,經雙方口頭達成協議,故此客運合同關係並不因為乘坐人未付錢或者承運人未交客票而有所影響,因此雙方之間的客運合同關係依法成立。

另外,旅客在運輸過程中受傷,除旅客自身原因或承運人證明受傷是旅客故意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吳某乘坐馬某車輛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吳某受傷,而本次事故中吳某無責任,現要求馬某賠償運輸過程中造成的合理損失,依法應予支持;而馬某車輛無營運資格,吳某選擇乘坐非營運車輛,其存在一定過錯,故應適當減輕馬某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旬邑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馬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吳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3291.19元的80%,即1063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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