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還在不斷相親的你,知道什麼是婚姻自由原則嗎

婚姻自由的概念與內容

婚姻自由作為婚姻家庭法的首要原則,是指婚姻當事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自主自願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人的強制和非法干擾。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主要有兩方面的內容:

  •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且意思表示真實,不容許任何一方對他方進行強迫、欺騙、乘人之危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辦及非法干涉。
  • 結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締結婚姻不只是當事人雙方的私事,同時也涉及他人和社會的利益,所以,當事人雖然對婚姻表示了完全自願和真實的態度,但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和程序。

離婚自由亦有兩方面的內容:

  • 夫妻雙方又共同作出離婚決定、達成離婚協議的權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婚姻關係無法繼續維持下去的情況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離婚的權利。
  • 離婚同結婚一樣,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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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兩種主要形式。包辦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買賣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其共同之處在於:兩者都是違背當事人的意願,對婚姻實行包辦強迫。不同之處在於:買賣婚姻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婚姻一般不是。由此可見,包辦婚姻不一定都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則必定是包辦婚姻。婚姻法涉及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是指除包辦、買賣婚姻以外的各種破壞婚姻自由的行為。例如父母因子女選擇的對象不合己意,以種種藉口阻撓、干涉;干涉喪偶的婦女再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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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除買賣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財物的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結婚基本上都是自願的。但一方(主要是女方或女方父母)向另一方索取許多財物,以此作為結婚的條件。借自己的婚姻索取財物的人,表明上是出於自願而結婚,實際上卻以滿足某種慾望作為結婚的代價。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形式各異,索取財物的數量也有很多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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