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0 关于《进一步强化忻州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的通告

各电视用户:

根据国务院第129号令等政策法规,为了有效遏制非法接收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现象的蔓延,防止非法卫星机顶盒泛滥,严防“法轮功”电视节目落地转播的行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为此特做如下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93年国务院第129号令,第九条之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根据国务院第129号令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并处伍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伍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望各单位(个人)在本通告张贴后十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相关执法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

五、为不影响广大群众收看电视节目,请各电视用户联系忻州市广电网络公司安装有线电视。

以上内容望相互周知,并请广大人民群众予以积极配合。

特此通告!

忻州市文化局

201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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