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崑山寶馬男被捅死事件中,電瓶車男子自衛殺人屬於犯法嗎?大家有何看法?

花杉服飾專營店


正義的人民請進來聽我簡單說一下:

第一,從法律上說白衣男奪刀以後不能分辨寶馬哥是否繼續具有殺傷他的可能性,何況對方人多而且寶馬男是往寶馬車跑,寶馬車上是否有更利器的東西?甚至是槍?或者寶馬男直接開車撞白衣男?這些可能性都很大的,也就是說這個時候白衣男還是處於危險狀態,所以白衣男刀砍寶馬哥不是為了殺死他,而是為了自己消除危險,所以他的做法不僅僅是正確的,在我看來是非常明智的(相信任何人都會這樣做)

第二,從人情和社會生活角度分析,我自行車都抬到一邊已經讓你走了,你為何下來對我指手劃腳,你為何一時興起還拿刀砍我,而且砍一兩刀還不解恨?難道我這樣讓開道讓錯了?你非要把我砍死?可想而知這寶馬哥平時有多霸道?平時有沒有涉黑可想而知。老實人可以接受欺負,但是絕不接受過分的欺負。相信有人情味的人都會理解和寬容白衣男。因為他真的是無路可走。

總的來說雙方都有過錯,所以在此我強烈建議和懇求法官給予白衣男拘留十五天,以此來告訴大家對於特殊案例其實法律和人情都是重點考慮和分析對象。相信這也是群眾所期盼的。

我是衡陽縣“魅力秀廣場舞團隊”老師王皓,謝謝大家的支持!

白衣男,有人說你是英雄我不去肯定或否定。至少希望你會遇到好的律師,好的法官,最重要的是有一個好的結果。我們相信你會很幸運…✊


湖南皓哥


中國法律中的“正當防衛”似乎是一個悖論。

法律條文中雖有“正當防衛”之名,司法實踐中難行“正當防衛”之實。

法律本是維護正義打擊邪惡,但是我們面對不法侵害,作為正義方只能“逃跑”,因為反抗極易被法律制裁。請問法律在鼓勵什麼?在保護誰?

法律的動機是為了減少暴力行為,不提倡“以暴制暴”,而實際的結果是助長了暴徒的氣焰,增加了暴力的發生。

如果施暴者意識到可能會遭到受害人的合法反擊,就會不得不考慮暴力行為的成本與後果而剋制自己並減少暴力行為。

“正當防衛”實質是在特殊緊急狀態下,用強制或暴力手段制止不法侵害,捍衛自己或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當前備受關注的“崑山砍人事件”網友紛紛提出自己的看法,九成網友認為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當然也有不一樣的聲音,我們看兩位奇葩律師的看法:

北京市亞太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周保民律師認為,如果僅憑視頻中顯示的內容來看,騎車男子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周律師表示,視頻中騎車男子持刀反擊後,寶馬男已經逃竄,但騎車男子仍持刀追砍,雖然視頻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這已經超出了防衛過當的範疇。

江蘇渟泓律師事務所方律師認為,從目前已知的情況來看,騎車男子的行為肯定不屬於正當防衛,甚至不屬於防衛過當的範疇。

“從我個人角度來看,這應該屬於故意殺人。"

方律師表示,一般防衛的前提條件是指當生命、財產正在受到侵害,並且具有緊急危險性時。而在該起事件中,寶馬司機在刀掉落後,已經選擇掉頭往回跑,這時他已放棄了傷人舉動並已不具備威脅。但騎車男子仍拾起刀上前連砍數刀。“很明顯這樣的舉動就是奔著致對方於死地去的。"

兩位律師的專業水平和分析能力有待提高。

周律師認為寶馬男在“逃竄”,方律師認為“他已放棄了傷人舉動並已不具備威脅”,這只是他們的主觀臆斷。從當時寶馬男的行為表現來看,更有可能的是,他在尋找攻擊時機和攻擊工具。這種推斷是合理有據的,之前寶馬男從推搡到拳打腳踢再升級到持刀攻擊,足以表現其不可一世窮兇惡極,完全有理由推斷:如果寶馬男沒有徹底喪失攻擊能力,他決不會善罷干休,只要有機會必定會進行喪心病狂地報復。

寶馬男往車邊跑的意圖是什麼?我們不得而知。法律應該根據當時的情勢作合理推斷,如果不能確定,則應作有利於防衛者的推斷,法律的基本精神當然是保護正義一方。

法律界定“正當防衛”有以下幾點:

起因條件:現實的不法侵害。

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圖。

針對對象:不法侵害者本人。

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當然法律條文比較抽象籠統,如何理解應用是一個大問題。

按照周、方律師之流的理解,我們做一個場景假設:周方不幸遇到了兇犯,他該如何做才叫做“正當防衛”。

假如周方跑得比罪犯快選擇逃跑:

如果罪犯追擊周方,周方逃跑時要控制好速度和節奏。若罪犯因為追跑過猛導致心臟病發作或摔傷摔死,周方要負責賠償。

假如周方跑不過罪犯選擇自衛:

當罪犯舉刀時,周方是不能採取任何措施的,因為罪犯有可能是舉刀嚇唬,侵害還沒有成為現實。

當罪犯的刀刺入周方的身體瞬間,周方可以用擒拿術控制住罪犯,使其喪失侵害能力;或者周方可以奪刀瞬間還擊,一刀砍在其非要害處,傷害程度恰好使其喪失侵害能力。注意:(1)必須是瞬間擊中對方,因為對方一旦被奪刀而後退,侵害中止,再出刀則屬於故意傷害。(2)必須控制好出刀的位置方向和力度,使傷害程度正好使其失去傷害能力,否則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

但是很遺憾,周方不是武林高手,結果是被罪犯砍中一刀。

當罪犯從周方的身體裡拔出刀時,周方是不可以反擊的,因為侵害暫停了,不是正在進行。

當罪犯再次揮刀,但是刀飛了。周方撿起了刀,但是他不能出刀。因為罪犯失去了行兇工具,不再具有威脅。

罪犯拿出了一柄大鐵錘,一錘砸斷了周方的腿。在腿被砸斷的瞬間,周方可以出刀反擊,但不能攻擊對方致命要害,因為對方砸的是他的腿,不是他的頭。否則反擊對方要害,造成對方重傷或喪命,仍是防衛過當。

罪犯再次舉錘攻擊,不小心被周方奪來。罪犯後退兩步,周方此時不能追擊,只能按兵不動,因為對方在逃跑。

罪犯從口袋中掏出一把槍指向周方,在對方開槍之前,周方不能先下手把對方砸趴下。因為不能判斷是真槍還是假槍,是嚇唬人還是要殺人。即使是真槍,在罪犯扣動板機之前,也不能出手攻擊,因為侵害還未發生。

罪犯從容瞄準周方要害,開槍射擊,當子彈進入周方的身體,周方想要舉錘反擊,但是隻能無力地倒下。

周方被槍殺致死,罪犯被判死刑。

如此嚴格謹慎地遵守法律,過程與結局是不是都很完美?

從以上的歸謬可以發現,機械刻板地理解法律條文多麼地荒唐可笑!

崑山案中爭議主要有二:

一是防衛強度有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二是防衛時機是否在侵害進行當中。

第一點很明顯,面對當街持非法兇器行兇傷人的惡性侵害,因防衛造成對方死亡的結果,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我國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點爭議最大,案中白衣人後面一段追砍花臂男的行為是不是正當防衛?花臂男轉身跑向車子的行為是不是表明其放棄了侵害行為?

請注意,“跑”不一定是“逃跑”。這時應採用防衛人的“合理確信”這一觀點。

本案中,從白衣男的遭遇和花臂男的行為來看,白衣男前期一直處於退讓狀態,但花臂男一再升級暴力手段,從推搡到踢打再到刀砍,其氣焰囂張毫無理智暴戾無比。在此情勢下白衣男有理由“合理確信”:若不使花臂男徹底喪失攻擊能力,一旦讓其得到攻擊的機會或殺傷性工具,必然會遭到再次侵害。結合資料顯示花臂男劣跡斑斑罪行累累的歷史,完全可以這樣推斷。當然這是後話,但可以作為法官的參考依據。

如果你說,花臂男逃跑放棄侵害的可能性也是有的,誰也不能百分之百地確定沒有。在花臂男沒有作明確的投降求饒表示時,同樣沒有人能確定花臂男的意圖是逃跑放棄還是伺機反擊。當不能確定事情的發展方向時,法律應該作有利於正義方的判定。

因此,白衣男可以“合理確信”:如果不讓花臂男徹底失去攻擊能力或明確表示放棄攻擊,將會遭到再次危及生命的反撲。

綜上,白衣男的追砍行為應判定仍然是在侵害沒有停止的狀態下而進行的正當防衛。

不要讓“正當防衛”成為一個擺設,讓受害者擁有反抗侵害的權利,讓施暴者承擔不法行為的後果。


究竟空


花脖子龍哥之死

龍哥臨死前身體發生了巨烈的顫抖。這是頻臨死亡前腎上腺素大量分泌的結果。他的每一塊肌肉自己都無法控制。他突然感覺黑暗中嘈雜的聲音一下靜了許多,極力想聽清楚誰在打120。此時,他什麼都聽不到了,肌肉又一陣巨烈的震顫,震顫越來越慢,越來越輕,撕裂開的肚子瞬間沒有一絲疼的感覺,身體倍感輕鬆,舒爽。

這個時侯他還不知道自己已經死了。

倒在草地上的龍哥,還在想哪裡出了問題?從停車開始,自己衝出去,我出去幹嘛啊?怎麼也想不起來了。那把刀我又是怎麼拿出來的?龍哥望著躺在地上的自己半彎曲著身子,感到自己好可笑,醬紅色的血把漂亮的紋身全搞髒了,讓他的心情非常沮喪。

龍哥今晚沒把衣服脫了,如果脫了衣服,準嚇死那個騎自行車的白衣男,他肯定一見龍哥這身怪獸,跑的比兔子還快,哪用的了龍哥二次回車裡去,拿那把磨的賊亮的長刀啊。

當刀掉地下,到龍哥死,只用了短短几分鐘,這幾分就讓三十六歲的龍哥劃上了在陽世這條道繼續生存句號。

白衣男與龍哥同時搶那把掉在地上的刀,還是白衣男快一步,他拿起刀二話不說,連捅三刀。又照頭上猛砍過去……來的太快了。龍哥的肚子突然爆炸開,肚皮的肌肉撕裂般的疼,恐懼使他大汗淋漓,第二刀捅下去時反而沒有任何的感覺,龍哥低頭一看,血就像噴湧的泉水往外冒。一個激靈,不祥之兆在龍哥腦子一閃。他下意識的手悟著肚子不讓血往外流出來,此時的他想,越快離開拿刀的白衣男越好,他用盡全力往車尾方向跑,跑的越遠越好。龍哥這時感覺肚子有一股燙手的液體往外湧,一股一股的,他往肚子上看了看,血肉模糊的腸子從刀撕裂的傷口處往外冒,他把右手的鮮血往褲子上擦了擦,用右手把掉出來的腸子往肚子裡塞,這邊塞進去了,下面又突了出來,傷口太大,根本無法把掉出來的腸子塞進去。發抖的左手五個指頭儘量緊閉在一起,接住往外湧出的血,不要流在地面。龍哥最終還是支持不住,一頭栽倒在路邊的草坪上。

倒在地上,他才仔細看清楚從肚子裡湧出的腸子,腸子破成了幾段,有一節連著一點皮,腸子裡黃色粘稠的液體和鮮血混雜在一起。龍哥從未有過的恐懼,腸子外流沒嚇著他,一股刺鼻的臭味伴著熱呼呼的血腥味讓他驚恐萬分,身體不停的發抖。他還想低頭看看肚子,眼睛模糊不清,用力睜一下,還是看不清,他把視線移到遠處,馬路上有一串串光閃動著,紅光一會變黃,一會又消失在黑暗中,他才意識到,我是不是今晚要死啊?

倒在地下後,腸子越是往外湧的多,他一邊用右手往裡塞腸子,一邊喊快打120電話。實際上,他的喊聲很小很小,外人幾乎沒聽清楚他說的什麼。他還發現刀口在肚子右邊寬的多,血也流的快,他迅速翻個身,讓體位右邊向上,左側向下。整個腹部像有個攪拌機一樣在攪他的腸子,又像攪他的胃,巨烈的攪拌疼,使他的頭上冷汗淋淋。當他翻完這個身,突然感覺今天天氣好冷,想讓車上的黑衣女給他往身上披件衣服,太冷了,可他的嘴就張了二下。這時的龍哥雙眼緊緊盯著腸子,他發現肚子裡的腸子流出的都是粘稠的,像黃麵醬一樣的東西,麵醬比血還多,除了血腥味,腸子裡的麵醬還伴有酒精的味道。龍哥的呼吸在翻身後越來越急促,每當他呼吸一次,腸子與麵醬就湧出來又吸進去一次。呼吸一次,腸子也進出一次。龍哥的右手沒了一點力氣,從腸子裡流出的麵醬與血液攪在一起,氣味特別的難聞,龍哥自己都想吐,又吐不出來。他想讓右臂放輕鬆一點,右手往前放了放,離開了緊按的腸子,一堆發熱柔軟的東西從肚子裡頂了來。“媽啊,我太疼了,疼啊。”左手在路上接的血好像有點凝固了,手裡的血上面不知道什麼時侯掉了幾個敗落的雜草。他又把左手往前伸一伸,這個動作就舒服多了。血好像也流的不快了,也不像跑的時侯往外噴射。

這個時侯,龍哥的血已經流出了一千多毫升。體溫驟降。

身體越來越冷,眼皮一直往下沉,他很想閉上眼睛睡一覺。剛要閉眼,一陣陣的肌顫開始了,他機體的腎上腺素,多巴胺開始大量的分泌,眼睛又努力睜一睜,他發現自己呼吸不出來。身體的肌肉突然變的鬆弛,肺部的呼吸肌由於血液的流失已經沒了起伏的力量。似乎只有肚子,腸子在幫他呼吸。隨著腸子的一吸一呼,血液混合的麵醬,吹起泡泡也一上一下。他發現地上也有很多的血液呼出的泡泡,又感覺臉上糊了一層冰冰的什麼東西,他想用左手擦一把臉,抬了抬左手,發現左手抬不動了,左手往前又伸一下,食指只能往回勾了勾,他還想把右手的食指也勾回來,結果四個手指全都勾了回來。這個動作一直到一分鐘後他徹底的停止了心跳。

勾回了四個手指,他想把身體弄的在舒服一點,腸子少出來一點,盡全力把身體彎曲的舒服,這時的他沒有了疼痛感。腎上腺素,多巴胺大量的分泌讓他的痛苦不在激烈。他還想動一動身子,在彎曲一點,肌肉動了動,一陣顫抖,瞬間覺得自己很輕鬆了,他想用不著來救護車了吧?

聲音慢慢的消失,龍哥分不清楚是汽車聲還是人聲,嗚嗚嗚的只有颳風的聲音,天氣也不冷了,自己的眼皮太重太重,只能把眼皮閉上,閉上眼睛的一瞬間,他感覺自己很輕,很輕。

十分鐘後,他的身體彎曲著,左側向下,右側向上,左手食指勾著,右手四個指頭也勾著,蝦一般的軀體,變的越來越僵硬了。


金剛和


就在剛才官方已經給出了最後的判定!

如果不扎溝看的,直接翻到後面手打部分

關鍵點來了

關鍵點來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關於正當防衛的描述:
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於是否正當防衛判斷就要看兩點,一是否正在進行,二是採取的行為是否屬於防衛行為。

根據《刑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兇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兇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做出理性判斷的,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

即是說本案中於受輕傷並不是判斷他後面對劉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的依據,通俗點就是對方已經拿刀砍人了,雖未對我造成嚴重後果,但我奪刀反擊的行為是允許的。

其次奪刀後於的行為出發點就是制止自己繼續受傷害,5刀以後劉仍然可以跑動,說明仍然存在繼續傷害的可能,後兩刀並未對劉造成傷害,而且到了車邊後並沒有繼續,而是把車上劉的手機拿過來,以防他打電話叫人報復。

於停止防衛後劉仍然可以行動,但明顯缺少了攻擊性後於沒有繼續防衛,屬於正當防衛範疇。

劉先徒手攻擊,後持刀擊打已明顯嚴重危害了於人身安全,屬於正在進行的行兇範疇。

本案中於奪刀後的防衛過程雖然在時間,空間上有距離,但屬於一個連續的行為,所有的行動都是以保護自己1的人身安全為目的,完全屬於正當防衛範疇。

另前一點說了不能用理性思維去判斷於當時的想法,情急之下的行為也應充分考慮到。

為中國打call

此次判決是對我國法律的一次正能量的宣揚,讓我們對我國法律,對國家更加信任了!


教育魔方


相信大家都看過了視頻,在視頻中,有這麼幾點,大家應該重點關注:

1.機動車要禮讓行人。電動車不屬於機動車,幾乎和行人相似,即便是轉彎的時候押後了你的車,人家不犯法,按理讓來說,是再正常不過的正常行為。

2.寶馬車壓線追停電動車,已經是違章在先,有理也要弱三分!


3.寶馬男拿的是管制刀具,已經是違法在先了。

4.主動推人,主動砍人的都是寶馬男,還用刀砍了幾次,即便是用刀背砍人,別人反抗也是正當防衛。

5.同伴們沒有有效的阻止,才發生慘案的,所以處朋友要慎重啊。


以上說明電動車男一直處於被動狀態,一直被壓制,都處於一個弱勢群體,直到他奪過刀來的時候,形式算是逆轉。電動車男唯一讓人詬病的是寶馬男逃跑後他還拿著刀追砍。但是這個誰都不知道寶馬男能從車裡拿出刀來,還能從裡面拿出什麼來,直到確認安全了才好。所以他是正當防衛,應該是特殊的正當防衛。

是非曲直,自由公論,相信執法機關會給民眾一個信服的答案!


大海中老烏龜


視頻分析:紋身男架寶馬車壓線違章,撞到白衣男電動車,白衣男正義凜然蹩車不退,紋身男下車無理耍霸氣,白衣男依舊據理力爭,紋身男惱羞成怒跑回車裡拿刀行兇,白衣男奪刀擊退紋身男後,刀已經扔到地上了,而紋身男繼續跑到寶馬車欲開車門,此時白衣男再次撿起刀,繼續追砍,讓其遠離寶馬車。

白衣男當時的心理:其一,紋身男欺負白衣,甚至想要我白衣的命,就一個沒人性的渣子敗類。其二,紋身男是從車內拿的刀,首先傷害了白衣男。其三,白衣男奪刀冒險保護了自己的安全,也維護了公理良知,很感覺正義凜然,認為自己沒有任何錯的。其四,紋身男受傷後,白衣男先是扔掉了刀,而紋身男又跑到寶馬車旁欲開車門。這讓白衣男認為紋身豪車內很有可能有槍支劍弩之類,所以再次撿起刀,將紋身男追砍離開寶馬車。他這樣是為了再次保證自己的生命安全。

北京律師你睜眼說瞎話,簡直就是金錢律師,價高者得理,什麼故意傷害,妥妥是正當防衛。


閒雲野鶴3435


崑山紋身男砍人事件像極了一部鬼才導演姜文的電「讓子彈飛」影裡的兩個情節。

第一個,設身處地的去想,湯師爺的幾句話,當你吃著火鍋,聽著歌,騎著單車想著家裡的老婆孩子熱坑頭,一路遵紀守法的回家,突然跳出來幾個土匪,開車撞了你,你想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避讓,撞人者不依不饒的打了你,作為40多歲的男人,僅剩最後的一點尊嚴都沒有,你想著為了老婆孩子熱炕頭算了,反而土匪得寸進尺的更加猖狂的拿起了刀,你被步步緊逼,無路可退,作為一個老實人,心底的退讓躲不過生命的威脅,這時候想到了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為了家庭不能白白讓別人奪取生命,你會怎麼做,你還能保持理性的思維不能。

第二個情節,是武舉老爺,是官有權,走起路來橫行霸道,撞到了賣面的小二,還把小二打個半死,接下來衙門的斷案是點睛之筆,老實人就該受欺負嗎?這要是在清朝,你可以,但現在是民國。大膽解析一下,這要是混亂時期沒人管你,但現在是法治社會,老實人不該這麼被欺負。

法律不應該讓一些囂張跋扈的人鉆空子,法律存在的意義就是保護每一個遵紀守法的老實人的,不應該讓老實人在生命受到威脅傷害的時候,沒有其他途徑的自我保護,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樣只能讓罪惡更加的猖狂。


雷神X快修


正當防衛!

一直以來,在中國對待類似案件往往更偏向於防衛過當。(從歷史案件可以瞭解到。)

但是,這並不能說明那些判定就是對的。

其一:在國內,類似案件判決更偏向於行為準則。在行為進行時對死亡時間段上的偏向考慮,以此考慮‘度’的是否越線。無疑,這是這個判定準則之一,但卻有點以偏概全!

其二:從傳統文化來看。中國社會一向是死者為大。

本來,國內對防衛致死案件立法上對‘度’的衡量就模糊不清。在判決類似案件更偏向於法官的思維能力。思維不能量法,導致法不過人情(我這裡的法不過人情是指:法律衡量準則缺失導致不及個人情緒判斷。)。由此,在結合以上所說兩點,法官在判斷是往往是無法可依。最終屈服於平息事件。

而平息事件最好的方法就是順應傳統習慣,死者為大。因此作出防衛過當判決。

回到本案。時代的進步與媒體傳播速度高度發達再加上本案有清晰視頻。這幾點令本案得到全民討論的關注與討論。

由此,這次案件就不能按照以往類似案件的判決經驗作為參考了。(個人認為以往案件的判定本身就有問題。)簡單來說,在立法不清的情況下我們討論就應該以立法形式進行討論與判定。

由此作為基礎看待本案件。個人覺得在判定此案件必須全面分析與考慮。

一:分割行為進行時與死亡時間段。在這點上的考慮也是以往案件常用準則之一,就是騎車男子被砍後撿刀對死者的傷害行為分為幾個階段。其中節點在死者被砍後轉身迴避處。這一前一後就是很多人的爭論點,持防衛過當論者大多數是以此作為依據,認為死者轉身迴避後,騎車男子繼續追砍就是防衛過當依據之一。之二,就是死者時間點。持防衛過當論者認為,如果死者是死於追砍過程則騎車男子防衛過當。

單從這兩點來看,再結合以往案件。看上去此案件更偏向於防衛過當。

然而,判斷一件不能只看表面。更應該在客觀客觀上給予更多考慮。也就是我所說的:

其二:起因條件、對象條件、背景條件與心理條件。

以上兩點也是區別騎車男殺人是主觀謀殺還是主觀防衛。

回顧事發經過:騎車男合理車道上被寶馬車主轉道意外碰撞。由此相方發生爭執,爭執過程中寶馬車主下車對騎車男拳頭相向,隨後回到車中拿出砍刀對騎車男進行揮砍。揮砍過程中寶馬車主手中砍刀不慎掉落,被騎車男搶先一步撿到砍刀,然後砍向寶馬車主。在刀砍過程中寶馬車主不敵轉身向車處逃跑。騎車男隨後跟上繼續砍殺。最終寶馬車主命喪刀下。

這一系列過程,導致騎車男受傷,寶馬車主身死。

那麼為什麼說騎車男是正當防衛呢?因為騎車男主觀謀殺這一點可以客觀上不成立。以下解釋用我方(騎車男)、對方(寶馬車主)來簡單的思維分析。

我方被打,接著被刀砍,在撿到刀後還擊。---主觀防衛√

還擊過程對方轉身回車,我方判斷對方回車拿武器還擊。我方繼續追砍。《理由:第一次被毆打後對方同樣回車,結果取出砍刀繼續砍殺。所以我方判斷自身危險並未解除。》---主觀防衛√

以上兩點都可以為主觀防衛加持證據。再加上客觀上的事件起因對錯。騎車男完全有正當防衛的權利同時實施履行。

再從大局歡上分析,如果當時撿到刀的是寶馬車主那麼騎車男會是什麼後果?還有對方長相兇惡、隨行數人,在防衛過程更偏向下重手自保亦是合理。

種種分析與推敲,騎車男如此防衛不為過。何來防衛過當之說?

法律的模糊與不清不應由守法者買單。國家應該由此案件反思立法的標準,在立法過程作出更多考慮。

畢竟,法律是揚善懲惡的!!


佇仙


我覺得電瓶車男的行為不犯法,應該屬於正當防衛吧!至 於別的也不奢望

做個講道理,有事報警的合法公民,你需要帶刀來保護自己嗎?除非你本人就是一個經常不講道理欺負別人的惡人,怕人家報復才做這個準備的!事實證明本案的死者確實是這樣的人!!

嚴禁攜帶管制刀具,這是未成年初中生都知道的法律,作為一個成年人知法犯法!!帶上這類危險的物品,這個人就是有潛在的傷害意識,或者是說威脅公共安全的嫌疑!!近年來持刀洩憤砍群眾的案件不在少數,我們不能控制人的邪惡心理,但是法律至少可以控制危險物品的攜帶!!正直的人從來不怕鬼!





黃大夫說


要看從哪方面來看待這個問題。

一、道德方面:

1、防衛自保。在自己生命受到威脅奪刀進行反擊。

2、為民除害。寶馬男的社會作風看過別的網絡流傳視頻大概能知道在社會是什麼角色。

二、法律方面:

1、正當防衛。視頻大部分都屬於正當防衛,這個是毋庸置疑。

2、存在爭議。視頻後面小部分,寶馬男第二次跑回車上是想幹嘛,回車躲避還是回車拿第二件武器。現在我們都無法對他當時的行為做出判斷。

我個人認為:1、寶馬男第一次跑回車上提刀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電車男奪刀進行反擊是正確的。

2、寶馬男第二次跑回去切圖不明,現在也無法考證。存在最大爭議。

3、電車男見寶馬男第二次跑回車上是否再次提取武器存在嫌疑,電車男對他再次實施防衛理所當然。

4、可是我國現行法律是讓人在激動反擊的時候需要像電腦一樣精準拿捏好事態狀況。依我看視頻後小部分電車男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都有一點點“防衛過當”,不要問我為什麼,可能跟“要是、如果、或許”有關。

5、我國現行法律與美國法律不一樣,美國是“不退讓”,你拿刀追我我連開10槍打死你都行,都不構成防衛過當。

6、這個案子與山東辱母案有著相似之處,我認為電車男最後會被判刑3-8年。

你以後要是被打劫或之類的事還是不要動,一個字能跑就跑。 見之類的事還是不關己事別湊熱鬧。 留著“白衣勇士”做吧。 打贏了蹲牢,輸了危及生命。 我是支持電車男的,我現在只是把實況寫出來而已。 肯定有人會罵我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