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昆山宝马男被捅死事件中,电瓶车男子自卫杀人属于犯法吗?大家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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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人民请进来听我简单说一下:

第一,从法律上说白衣男夺刀以后不能分辨宝马哥是否继续具有杀伤他的可能性,何况对方人多而且宝马男是往宝马车跑,宝马车上是否有更利器的东西?甚至是枪?或者宝马男直接开车撞白衣男?这些可能性都很大的,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白衣男还是处于危险状态,所以白衣男刀砍宝马哥不是为了杀死他,而是为了自己消除危险,所以他的做法不仅仅是正确的,在我看来是非常明智的(相信任何人都会这样做)

第二,从人情和社会生活角度分析,我自行车都抬到一边已经让你走了,你为何下来对我指手划脚,你为何一时兴起还拿刀砍我,而且砍一两刀还不解恨?难道我这样让开道让错了?你非要把我砍死?可想而知这宝马哥平时有多霸道?平时有没有涉黑可想而知。老实人可以接受欺负,但是绝不接受过分的欺负。相信有人情味的人都会理解和宽容白衣男。因为他真的是无路可走。

总的来说双方都有过错,所以在此我强烈建议和恳求法官给予白衣男拘留十五天,以此来告诉大家对于特殊案例其实法律和人情都是重点考虑和分析对象。相信这也是群众所期盼的。

我是衡阳县“魅力秀广场舞团队”老师王皓,谢谢大家的支持!

白衣男,有人说你是英雄我不去肯定或否定。至少希望你会遇到好的律师,好的法官,最重要的是有一个好的结果。我们相信你会很幸运…✊


湖南皓哥


中国法律中的“正当防卫”似乎是一个悖论。

法律条文中虽有“正当防卫”之名,司法实践中难行“正当防卫”之实。

法律本是维护正义打击邪恶,但是我们面对不法侵害,作为正义方只能“逃跑”,因为反抗极易被法律制裁。请问法律在鼓励什么?在保护谁?

法律的动机是为了减少暴力行为,不提倡“以暴制暴”,而实际的结果是助长了暴徒的气焰,增加了暴力的发生。

如果施暴者意识到可能会遭到受害人的合法反击,就会不得不考虑暴力行为的成本与后果而克制自己并减少暴力行为。

“正当防卫”实质是在特殊紧急状态下,用强制或暴力手段制止不法侵害,捍卫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当前备受关注的“昆山砍人事件”网友纷纷提出自己的看法,九成网友认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当然也有不一样的声音,我们看两位奇葩律师的看法:

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保民律师认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周律师表示,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

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方律师认为,从目前已知的情况来看,骑车男子的行为肯定不属于正当防卫,甚至不属于防卫过当的范畴。

“从我个人角度来看,这应该属于故意杀人。"

方律师表示,一般防卫的前提条件是指当生命、财产正在受到侵害,并且具有紧急危险性时。而在该起事件中,宝马司机在刀掉落后,已经选择掉头往回跑,这时他已放弃了伤人举动并已不具备威胁。但骑车男子仍拾起刀上前连砍数刀。“很明显这样的举动就是奔着致对方于死地去的。"

两位律师的专业水平和分析能力有待提高。

周律师认为宝马男在“逃窜”,方律师认为“他已放弃了伤人举动并已不具备威胁”,这只是他们的主观臆断。从当时宝马男的行为表现来看,更有可能的是,他在寻找攻击时机和攻击工具。这种推断是合理有据的,之前宝马男从推搡到拳打脚踢再升级到持刀攻击,足以表现其不可一世穷凶恶极,完全有理由推断:如果宝马男没有彻底丧失攻击能力,他决不会善罢干休,只要有机会必定会进行丧心病狂地报复。

宝马男往车边跑的意图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法律应该根据当时的情势作合理推断,如果不能确定,则应作有利于防卫者的推断,法律的基本精神当然是保护正义一方。

法律界定“正当防卫”有以下几点:

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

针对对象:不法侵害者本人。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当然法律条文比较抽象笼统,如何理解应用是一个大问题。

按照周、方律师之流的理解,我们做一个场景假设:周方不幸遇到了凶犯,他该如何做才叫做“正当防卫”。

假如周方跑得比罪犯快选择逃跑:

如果罪犯追击周方,周方逃跑时要控制好速度和节奏。若罪犯因为追跑过猛导致心脏病发作或摔伤摔死,周方要负责赔偿。

假如周方跑不过罪犯选择自卫:

当罪犯举刀时,周方是不能采取任何措施的,因为罪犯有可能是举刀吓唬,侵害还没有成为现实。

当罪犯的刀刺入周方的身体瞬间,周方可以用擒拿术控制住罪犯,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者周方可以夺刀瞬间还击,一刀砍在其非要害处,伤害程度恰好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注意:(1)必须是瞬间击中对方,因为对方一旦被夺刀而后退,侵害中止,再出刀则属于故意伤害。(2)必须控制好出刀的位置方向和力度,使伤害程度正好使其失去伤害能力,否则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但是很遗憾,周方不是武林高手,结果是被罪犯砍中一刀。

当罪犯从周方的身体里拔出刀时,周方是不可以反击的,因为侵害暂停了,不是正在进行。

当罪犯再次挥刀,但是刀飞了。周方捡起了刀,但是他不能出刀。因为罪犯失去了行凶工具,不再具有威胁。

罪犯拿出了一柄大铁锤,一锤砸断了周方的腿。在腿被砸断的瞬间,周方可以出刀反击,但不能攻击对方致命要害,因为对方砸的是他的腿,不是他的头。否则反击对方要害,造成对方重伤或丧命,仍是防卫过当。

罪犯再次举锤攻击,不小心被周方夺来。罪犯后退两步,周方此时不能追击,只能按兵不动,因为对方在逃跑。

罪犯从口袋中掏出一把枪指向周方,在对方开枪之前,周方不能先下手把对方砸趴下。因为不能判断是真枪还是假枪,是吓唬人还是要杀人。即使是真枪,在罪犯扣动板机之前,也不能出手攻击,因为侵害还未发生。

罪犯从容瞄准周方要害,开枪射击,当子弹进入周方的身体,周方想要举锤反击,但是只能无力地倒下。

周方被枪杀致死,罪犯被判死刑。

如此严格谨慎地遵守法律,过程与结局是不是都很完美?

从以上的归谬可以发现,机械刻板地理解法律条文多么地荒唐可笑!

昆山案中争议主要有二:

一是防卫强度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二是防卫时机是否在侵害进行当中。

第一点很明显,面对当街持非法凶器行凶伤人的恶性侵害,因防卫造成对方死亡的结果,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点争议最大,案中白衣人后面一段追砍花臂男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花臂男转身跑向车子的行为是不是表明其放弃了侵害行为?

请注意,“跑”不一定是“逃跑”。这时应采用防卫人的“合理确信”这一观点。

本案中,从白衣男的遭遇和花臂男的行为来看,白衣男前期一直处于退让状态,但花臂男一再升级暴力手段,从推搡到踢打再到刀砍,其气焰嚣张毫无理智暴戾无比。在此情势下白衣男有理由“合理确信”:若不使花臂男彻底丧失攻击能力,一旦让其得到攻击的机会或杀伤性工具,必然会遭到再次侵害。结合资料显示花臂男劣迹斑斑罪行累累的历史,完全可以这样推断。当然这是后话,但可以作为法官的参考依据。

如果你说,花臂男逃跑放弃侵害的可能性也是有的,谁也不能百分之百地确定没有。在花臂男没有作明确的投降求饶表示时,同样没有人能确定花臂男的意图是逃跑放弃还是伺机反击。当不能确定事情的发展方向时,法律应该作有利于正义方的判定。

因此,白衣男可以“合理确信”:如果不让花臂男彻底失去攻击能力或明确表示放弃攻击,将会遭到再次危及生命的反扑。

综上,白衣男的追砍行为应判定仍然是在侵害没有停止的状态下而进行的正当防卫。

不要让“正当防卫”成为一个摆设,让受害者拥有反抗侵害的权利,让施暴者承担不法行为的后果。


究竟空


花脖子龙哥之死

龙哥临死前身体发生了巨烈的颤抖。这是频临死亡前肾上腺素大量分泌的结果。他的每一块肌肉自己都无法控制。他突然感觉黑暗中嘈杂的声音一下静了许多,极力想听清楚谁在打120。此时,他什么都听不到了,肌肉又一阵巨烈的震颤,震颤越来越慢,越来越轻,撕裂开的肚子瞬间没有一丝疼的感觉,身体倍感轻松,舒爽。

这个时侯他还不知道自己已经死了。

倒在草地上的龙哥,还在想哪里出了问题?从停车开始,自己冲出去,我出去干嘛啊?怎么也想不起来了。那把刀我又是怎么拿出来的?龙哥望着躺在地上的自己半弯曲着身子,感到自己好可笑,酱红色的血把漂亮的纹身全搞脏了,让他的心情非常沮丧。

龙哥今晚没把衣服脱了,如果脱了衣服,准吓死那个骑自行车的白衣男,他肯定一见龙哥这身怪兽,跑的比兔子还快,哪用的了龙哥二次回车里去,拿那把磨的贼亮的长刀啊。

当刀掉地下,到龙哥死,只用了短短几分钟,这几分就让三十六岁的龙哥划上了在阳世这条道继续生存句号。

白衣男与龙哥同时抢那把掉在地上的刀,还是白衣男快一步,他拿起刀二话不说,连捅三刀。又照头上猛砍过去……来的太快了。龙哥的肚子突然爆炸开,肚皮的肌肉撕裂般的疼,恐惧使他大汗淋漓,第二刀捅下去时反而没有任何的感觉,龙哥低头一看,血就像喷涌的泉水往外冒。一个激灵,不祥之兆在龙哥脑子一闪。他下意识的手悟着肚子不让血往外流出来,此时的他想,越快离开拿刀的白衣男越好,他用尽全力往车尾方向跑,跑的越远越好。龙哥这时感觉肚子有一股烫手的液体往外涌,一股一股的,他往肚子上看了看,血肉模糊的肠子从刀撕裂的伤口处往外冒,他把右手的鲜血往裤子上擦了擦,用右手把掉出来的肠子往肚子里塞,这边塞进去了,下面又突了出来,伤口太大,根本无法把掉出来的肠子塞进去。发抖的左手五个指头尽量紧闭在一起,接住往外涌出的血,不要流在地面。龙哥最终还是支持不住,一头栽倒在路边的草坪上。

倒在地上,他才仔细看清楚从肚子里涌出的肠子,肠子破成了几段,有一节连着一点皮,肠子里黄色粘稠的液体和鲜血混杂在一起。龙哥从未有过的恐惧,肠子外流没吓着他,一股刺鼻的臭味伴着热呼呼的血腥味让他惊恐万分,身体不停的发抖。他还想低头看看肚子,眼睛模糊不清,用力睁一下,还是看不清,他把视线移到远处,马路上有一串串光闪动着,红光一会变黄,一会又消失在黑暗中,他才意识到,我是不是今晚要死啊?

倒在地下后,肠子越是往外涌的多,他一边用右手往里塞肠子,一边喊快打120电话。实际上,他的喊声很小很小,外人几乎没听清楚他说的什么。他还发现刀口在肚子右边宽的多,血也流的快,他迅速翻个身,让体位右边向上,左侧向下。整个腹部像有个搅拌机一样在搅他的肠子,又像搅他的胃,巨烈的搅拌疼,使他的头上冷汗淋淋。当他翻完这个身,突然感觉今天天气好冷,想让车上的黑衣女给他往身上披件衣服,太冷了,可他的嘴就张了二下。这时的龙哥双眼紧紧盯着肠子,他发现肚子里的肠子流出的都是粘稠的,像黄面酱一样的东西,面酱比血还多,除了血腥味,肠子里的面酱还伴有酒精的味道。龙哥的呼吸在翻身后越来越急促,每当他呼吸一次,肠子与面酱就涌出来又吸进去一次。呼吸一次,肠子也进出一次。龙哥的右手没了一点力气,从肠子里流出的面酱与血液搅在一起,气味特别的难闻,龙哥自己都想吐,又吐不出来。他想让右臂放轻松一点,右手往前放了放,离开了紧按的肠子,一堆发热柔软的东西从肚子里顶了来。“妈啊,我太疼了,疼啊。”左手在路上接的血好像有点凝固了,手里的血上面不知道什么时侯掉了几个败落的杂草。他又把左手往前伸一伸,这个动作就舒服多了。血好像也流的不快了,也不像跑的时侯往外喷射。

这个时侯,龙哥的血已经流出了一千多毫升。体温骤降。

身体越来越冷,眼皮一直往下沉,他很想闭上眼睛睡一觉。刚要闭眼,一阵阵的肌颤开始了,他机体的肾上腺素,多巴胺开始大量的分泌,眼睛又努力睁一睁,他发现自己呼吸不出来。身体的肌肉突然变的松弛,肺部的呼吸肌由于血液的流失已经没了起伏的力量。似乎只有肚子,肠子在帮他呼吸。随着肠子的一吸一呼,血液混合的面酱,吹起泡泡也一上一下。他发现地上也有很多的血液呼出的泡泡,又感觉脸上糊了一层冰冰的什么东西,他想用左手擦一把脸,抬了抬左手,发现左手抬不动了,左手往前又伸一下,食指只能往回勾了勾,他还想把右手的食指也勾回来,结果四个手指全都勾了回来。这个动作一直到一分钟后他彻底的停止了心跳。

勾回了四个手指,他想把身体弄的在舒服一点,肠子少出来一点,尽全力把身体弯曲的舒服,这时的他没有了疼痛感。肾上腺素,多巴胺大量的分泌让他的痛苦不在激烈。他还想动一动身子,在弯曲一点,肌肉动了动,一阵颤抖,瞬间觉得自己很轻松了,他想用不着来救护车了吧?

声音慢慢的消失,龙哥分不清楚是汽车声还是人声,呜呜呜的只有刮风的声音,天气也不冷了,自己的眼皮太重太重,只能把眼皮闭上,闭上眼睛的一瞬间,他感觉自己很轻,很轻。

十分钟后,他的身体弯曲着,左侧向下,右侧向上,左手食指勾着,右手四个指头也勾着,虾一般的躯体,变的越来越僵硬了。


金刚和


就在刚才官方已经给出了最后的判定!

如果不扎沟看的,直接翻到后面手打部分

关键点来了

关键点来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正当防卫的描述: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于是否正当防卫判断就要看两点,一是否正在进行,二是采取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行为。

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做出理性判断的,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即是说本案中于受轻伤并不是判断他后面对刘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依据,通俗点就是对方已经拿刀砍人了,虽未对我造成严重后果,但我夺刀反击的行为是允许的。

其次夺刀后于的行为出发点就是制止自己继续受伤害,5刀以后刘仍然可以跑动,说明仍然存在继续伤害的可能,后两刀并未对刘造成伤害,而且到了车边后并没有继续,而是把车上刘的手机拿过来,以防他打电话叫人报复。

于停止防卫后刘仍然可以行动,但明显缺少了攻击性后于没有继续防卫,属于正当防卫范畴。

刘先徒手攻击,后持刀击打已明显严重危害了于人身安全,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范畴。

本案中于夺刀后的防卫过程虽然在时间,空间上有距离,但属于一个连续的行为,所有的行动都是以保护自己1的人身安全为目的,完全属于正当防卫范畴。

另前一点说了不能用理性思维去判断于当时的想法,情急之下的行为也应充分考虑到。

为中国打call

此次判决是对我国法律的一次正能量的宣扬,让我们对我国法律,对国家更加信任了!


教育魔方


相信大家都看过了视频,在视频中,有这么几点,大家应该重点关注:

1.机动车要礼让行人。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几乎和行人相似,即便是转弯的时候押后了你的车,人家不犯法,按理让来说,是再正常不过的正常行为。

2.宝马车压线追停电动车,已经是违章在先,有理也要弱三分!


3.宝马男拿的是管制刀具,已经是违法在先了。

4.主动推人,主动砍人的都是宝马男,还用刀砍了几次,即便是用刀背砍人,别人反抗也是正当防卫。

5.同伴们没有有效的阻止,才发生惨案的,所以处朋友要慎重啊。


以上说明电动车男一直处于被动状态,一直被压制,都处于一个弱势群体,直到他夺过刀来的时候,形式算是逆转。电动车男唯一让人诟病的是宝马男逃跑后他还拿着刀追砍。但是这个谁都不知道宝马男能从车里拿出刀来,还能从里面拿出什么来,直到确认安全了才好。所以他是正当防卫,应该是特殊的正当防卫。

是非曲直,自由公论,相信执法机关会给民众一个信服的答案!


大海中老乌龟


视频分析:纹身男架宝马车压线违章,撞到白衣男电动车,白衣男正义凛然蹩车不退,纹身男下车无理耍霸气,白衣男依旧据理力争,纹身男恼羞成怒跑回车里拿刀行凶,白衣男夺刀击退纹身男后,刀已经扔到地上了,而纹身男继续跑到宝马车欲开车门,此时白衣男再次捡起刀,继续追砍,让其远离宝马车。

白衣男当时的心理:其一,纹身男欺负白衣,甚至想要我白衣的命,就一个没人性的渣子败类。其二,纹身男是从车内拿的刀,首先伤害了白衣男。其三,白衣男夺刀冒险保护了自己的安全,也维护了公理良知,很感觉正义凛然,认为自己没有任何错的。其四,纹身男受伤后,白衣男先是扔掉了刀,而纹身男又跑到宝马车旁欲开车门。这让白衣男认为纹身豪车内很有可能有枪支剑弩之类,所以再次捡起刀,将纹身男追砍离开宝马车。他这样是为了再次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

北京律师你睁眼说瞎话,简直就是金钱律师,价高者得理,什么故意伤害,妥妥是正当防卫。


闲云野鹤3435


昆山纹身男砍人事件像极了一部鬼才导演姜文的电「让子弹飞」影里的两个情节。

第一个,设身处地的去想,汤师爷的几句话,当你吃着火锅,听着歌,骑着单车想着家里的老婆孩子热坑头,一路遵纪守法的回家,突然跳出来几个土匪,开车撞了你,你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避让,撞人者不依不饶的打了你,作为40多岁的男人,仅剩最后的一点尊严都没有,你想着为了老婆孩子热炕头算了,反而土匪得寸进尺的更加猖狂的拿起了刀,你被步步紧逼,无路可退,作为一个老实人,心底的退让躲不过生命的威胁,这时候想到了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为了家庭不能白白让别人夺取生命,你会怎么做,你还能保持理性的思维不能。

第二个情节,是武举老爷,是官有权,走起路来横行霸道,撞到了卖面的小二,还把小二打个半死,接下来衙门的断案是点睛之笔,老实人就该受欺负吗?这要是在清朝,你可以,但现在是民国。大胆解析一下,这要是混乱时期没人管你,但现在是法治社会,老实人不该这么被欺负。

法律不应该让一些嚣张跋扈的人鉆空子,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保护每一个遵纪守法的老实人的,不应该让老实人在生命受到威胁伤害的时候,没有其他途径的自我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只能让罪恶更加的猖狂。


雷神X快修


正当防卫!

一直以来,在中国对待类似案件往往更偏向于防卫过当。(从历史案件可以了解到。)

但是,这并不能说明那些判定就是对的。

其一:在国内,类似案件判决更偏向于行为准则。在行为进行时对死亡时间段上的偏向考虑,以此考虑‘度’的是否越线。无疑,这是这个判定准则之一,但却有点以偏概全!

其二:从传统文化来看。中国社会一向是死者为大。

本来,国内对防卫致死案件立法上对‘度’的衡量就模糊不清。在判决类似案件更偏向于法官的思维能力。思维不能量法,导致法不过人情(我这里的法不过人情是指:法律衡量准则缺失导致不及个人情绪判断。)。由此,在结合以上所说两点,法官在判断是往往是无法可依。最终屈服于平息事件。

而平息事件最好的方法就是顺应传统习惯,死者为大。因此作出防卫过当判决。

回到本案。时代的进步与媒体传播速度高度发达再加上本案有清晰视频。这几点令本案得到全民讨论的关注与讨论。

由此,这次案件就不能按照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经验作为参考了。(个人认为以往案件的判定本身就有问题。)简单来说,在立法不清的情况下我们讨论就应该以立法形式进行讨论与判定。

由此作为基础看待本案件。个人觉得在判定此案件必须全面分析与考虑。

一:分割行为进行时与死亡时间段。在这点上的考虑也是以往案件常用准则之一,就是骑车男子被砍后捡刀对死者的伤害行为分为几个阶段。其中节点在死者被砍后转身回避处。这一前一后就是很多人的争论点,持防卫过当论者大多数是以此作为依据,认为死者转身回避后,骑车男子继续追砍就是防卫过当依据之一。之二,就是死者时间点。持防卫过当论者认为,如果死者是死于追砍过程则骑车男子防卫过当。

单从这两点来看,再结合以往案件。看上去此案件更偏向于防卫过当。

然而,判断一件不能只看表面。更应该在客观客观上给予更多考虑。也就是我所说的:

其二:起因条件、对象条件、背景条件与心理条件。

以上两点也是区别骑车男杀人是主观谋杀还是主观防卫。

回顾事发经过:骑车男合理车道上被宝马车主转道意外碰撞。由此相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宝马车主下车对骑车男拳头相向,随后回到车中拿出砍刀对骑车男进行挥砍。挥砍过程中宝马车主手中砍刀不慎掉落,被骑车男抢先一步捡到砍刀,然后砍向宝马车主。在刀砍过程中宝马车主不敌转身向车处逃跑。骑车男随后跟上继续砍杀。最终宝马车主命丧刀下。

这一系列过程,导致骑车男受伤,宝马车主身死。

那么为什么说骑车男是正当防卫呢?因为骑车男主观谋杀这一点可以客观上不成立。以下解释用我方(骑车男)、对方(宝马车主)来简单的思维分析。

我方被打,接着被刀砍,在捡到刀后还击。---主观防卫√

还击过程对方转身回车,我方判断对方回车拿武器还击。我方继续追砍。《理由:第一次被殴打后对方同样回车,结果取出砍刀继续砍杀。所以我方判断自身危险并未解除。》---主观防卫√

以上两点都可以为主观防卫加持证据。再加上客观上的事件起因对错。骑车男完全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同时实施履行。

再从大局欢上分析,如果当时捡到刀的是宝马车主那么骑车男会是什么后果?还有对方长相凶恶、随行数人,在防卫过程更偏向下重手自保亦是合理。

种种分析与推敲,骑车男如此防卫不为过。何来防卫过当之说?

法律的模糊与不清不应由守法者买单。国家应该由此案件反思立法的标准,在立法过程作出更多考虑。

毕竟,法律是扬善惩恶的!!


伫仙


我觉得电瓶车男的行为不犯法,应该属于正当防卫吧!至 于别的也不奢望

做个讲道理,有事报警的合法公民,你需要带刀来保护自己吗?除非你本人就是一个经常不讲道理欺负别人的恶人,怕人家报复才做这个准备的!事实证明本案的死者确实是这样的人!!

严禁携带管制刀具,这是未成年初中生都知道的法律,作为一个成年人知法犯法!!带上这类危险的物品,这个人就是有潜在的伤害意识,或者是说威胁公共安全的嫌疑!!近年来持刀泄愤砍群众的案件不在少数,我们不能控制人的邪恶心理,但是法律至少可以控制危险物品的携带!!正直的人从来不怕鬼!





黄大夫说


要看从哪方面来看待这个问题。

一、道德方面:

1、防卫自保。在自己生命受到威胁夺刀进行反击。

2、为民除害。宝马男的社会作风看过别的网络流传视频大概能知道在社会是什么角色。

二、法律方面:

1、正当防卫。视频大部分都属于正当防卫,这个是毋庸置疑。

2、存在争议。视频后面小部分,宝马男第二次跑回车上是想干嘛,回车躲避还是回车拿第二件武器。现在我们都无法对他当时的行为做出判断。

我个人认为:1、宝马男第一次跑回车上提刀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电车男夺刀进行反击是正确的。

2、宝马男第二次跑回去切图不明,现在也无法考证。存在最大争议。

3、电车男见宝马男第二次跑回车上是否再次提取武器存在嫌疑,电车男对他再次实施防卫理所当然。

4、可是我国现行法律是让人在激动反击的时候需要像电脑一样精准拿捏好事态状况。依我看视频后小部分电车男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有一点点“防卫过当”,不要问我为什么,可能跟“要是、如果、或许”有关。

5、我国现行法律与美国法律不一样,美国是“不退让”,你拿刀追我我连开10枪打死你都行,都不构成防卫过当。

6、这个案子与山东辱母案有着相似之处,我认为电车男最后会被判刑3-8年。

你以后要是被打劫或之类的事还是不要动,一个字能跑就跑。 见之类的事还是不关己事别凑热闹。 留着“白衣勇士”做吧。 打赢了蹲牢,输了危及生命。 我是支持电车男的,我现在只是把实况写出来而已。 肯定有人会骂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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