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4 古代刑罰,五刑的起源及漢代到清朝時期的五刑

五刑最早源於有苗氏部落,另有一說源於上古時代蚩尤領導的九黎族。有苗氏亡於夏啟後,夏啟將有苗氏推行的刖、劓、琢、黥等刑加以損益,形成了墨、劓、刖、宮、大辟五種刑罰,並使之成為主要的刑罰體系。自夏以後、商、周及春秋之際,五刑一直被作為主體刑而廣泛使用。先秦時期的五刑在漢文帝時期因為緹縈上書而被廢除,由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取代。

漢至清朝的五刑

笞,用小荊條擰成的刑具抽打受刑者臀部,清朝時刑具改為竹板。分五等: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用粗荊條擰成的刑具抽打受刑者的背、臀和腿。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徒,強制犯人勞役。分五等:一年,一年半,兩年,兩年半,三年。

流,將犯人流放到邊疆,不準回鄉。分三等:兩千裡,兩千五百里,三千里。

死,隋廢斬,隋唐死刑一般為絞。宋後加凌遲。明斬首復見於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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