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銀保監會:對商業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典當行開展摸底工作

6月7日,銀保監會網站發佈文章稱,近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致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請其督促相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及時妥善處置風險隱患,儘快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建立並完善日常工作聯繫和重大事件信息通報機制,

組織本地區三類機構登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 “商業保理業務信息系統”“全國典當行業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真實、準確、完整填報信息,逐戶審核確認企業填報信息,結合實際開展摸底工作。

文章指出,2018年4月20日,商務部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完成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以下簡稱三類機構)的經營規則和監督管理規則制定職責轉隸工作。

銀保監會:對商業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典當行開展摸底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發文與商務部辦公廳發佈《關於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典當行管理職責調整有關事宜的通知》,剛好相隔一個月。

5月8日,商務部辦公廳發佈通知指出,商務部已將制定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業務經營和監管規則職責劃給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銀保監會),自4月20日起,有關職責由銀保監會履行。

銀保監會:對商業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典當行開展摸底工作

對於此次職責轉隸,有業內人士做出如下解讀:

1、需要注意的是,本通知下發後,未來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典當行仍然不屬於傳統意義上的持牌金融機構,所以和此類機構合作並不屬於同業業務;業務合作仍然不屬於同業授信。

2、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主要依賴高門檻的實繳資本金准入,和事後監管檢查過程中的處罰。從當前的情況看,國內強調商事改革,如果銀保監會需要對三類機構樹立高門檻的資本金准入,並不符合政策大方向。同時,關於事後的監管處罰,銀保監會仍然缺乏法律依據。

所以對三類機構的具體監管主體,後續仍然應當是地方金融監管局。即在目前金融辦的基礎上強化人員配備和知識儲備。當然,准入門檻還是要有的,各地方政府出於風險防範的考慮,很可能會樹立門檻。

3、針對融資租賃的ABS發行,筆者認為,依然遵從當前的定位比較合適。也就是說,相應的銀行間的ABN或者交易所ABS發行流程,不應該將其重定位為信貸資產ABS從而只能銀行間發行,即應當不需要銀保監會首次進行資格審查,後續註冊。

4、因此,此次監管權的移交,並不意味著後續牌照價值提升,沒有必要為此去運營所謂的殼資源。後續對於一些睡眠企業,監管是否相應加強管理,優化註銷流程, 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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