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银保监会:对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典当行开展摸底工作

6月7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文章称,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致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请其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妥善处置风险隐患,尽快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建立并完善日常工作联系和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

组织本地区三类机构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真实、准确、完整填报信息,逐户审核确认企业填报信息,结合实际开展摸底工作。

文章指出,2018年4月20日,商务部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三类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规则制定职责转隶工作。

银保监会:对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典当行开展摸底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文与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刚好相隔一个月。

5月8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通知指出,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银保监会:对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典当行开展摸底工作

对于此次职责转隶,有业内人士做出如下解读:

1、需要注意的是,本通知下发后,未来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仍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持牌金融机构,所以和此类机构合作并不属于同业业务;业务合作仍然不属于同业授信。

2、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依赖高门槛的实缴资本金准入,和事后监管检查过程中的处罚。从当前的情况看,国内强调商事改革,如果银保监会需要对三类机构树立高门槛的资本金准入,并不符合政策大方向。同时,关于事后的监管处罚,银保监会仍然缺乏法律依据。

所以对三类机构的具体监管主体,后续仍然应当是地方金融监管局。即在目前金融办的基础上强化人员配备和知识储备。当然,准入门槛还是要有的,各地方政府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很可能会树立门槛。

3、针对融资租赁的ABS发行,笔者认为,依然遵从当前的定位比较合适。也就是说,相应的银行间的ABN或者交易所ABS发行流程,不应该将其重定位为信贷资产ABS从而只能银行间发行,即应当不需要银保监会首次进行资格审查,后续注册。

4、因此,此次监管权的移交,并不意味着后续牌照价值提升,没有必要为此去运营所谓的壳资源。后续对于一些睡眠企业,监管是否相应加强管理,优化注销流程, 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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