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明天上午,蘇大女生狀告“軌交卡低於7塊6不讓進站”案正式開審

最新消息!

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

蘇州大學女生狀告軌交公司

“卡內低於7塊6不讓進站”案件

定於明天上午(5月22日)

在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第一次開庭審理

該案發生於去年

經看蘇州報道後

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明天上午,蘇大女生狀告“軌交卡低於7塊6不讓進站”案正式開審

去年12月份,蘇州大學一位年僅19歲的女大學生向我們看蘇州投訴稱:自己之前坐地鐵,卡內低於七塊六,就進不了站,感覺軌交如此做法不妥,於是還將蘇州軌交公司狀告到了法院。

接到投訴後,12月6日,看蘇州記者迅速趕到軌交站進行調查。在1號線地鐵星湖街站,記者嘗試用“蘇州市民卡”進站乘車。當走到進站閘機口時,記者將身上的市民卡放到閘機上,顯示裡面餘額只剩下9塊5分錢。此時,閘機口由閉合轉為打開,記者順利進入到站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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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星湖街站,記者乘上了往木瀆方向的1號線列車,來到時代廣場站下車,並順利刷卡出站。

然而,接下來的事就比較奇怪了。記者正常通過安檢,嘗試用原先的市民卡再次進入到時代廣場站,可當刷卡時,閘機上卻顯示“餘額不足,請去充值”的提醒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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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弄清此事,隨後,記者立即登錄蘇州軌交公司官網查詢,發現軌交公司曾對此情況做出過這樣的回應:

根據蘇州軌道交通票務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蘇州通、市民卡餘額低於該票種軌道交通單程最高票價的折後金額時,將不能進站。目前蘇州軌道交通線網最高票價為8元,蘇州通享受95折優惠,卡內餘額低於7.6元時不能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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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軌道交通票務規則》第13條具體規定是這樣的:“蘇州通/市民卡、江蘇交通一卡通本地卡餘額低於軌道交通線網最高票價的折後金額時將不能進站。江蘇交通一卡通異地卡低於軌道交通的線網最高票價時將不能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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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7.6元,還是7.9元,都在蘇州軌交線網最高票價8元以下,這也似乎比較符合蘇州軌交票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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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投訴的這位女生卻不這麼認為。當天下午,記者聯繫上這位女生小吳,並趕到蘇州大學對其進行了專訪。

“最開始是五月份的時候,我進地鐵,當時卡里只有7塊多,但沒有達到7塊6,所以就進不去。”小吳告訴記者,發現這樣的情況後,她就告訴了身邊的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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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吳

在大家的鼓勵和幫助下,去年10月上旬,她和三位學法的同學就一起來到東環路站,再次進行了嘗試。結果,當時,她的卡里僅剩下7塊1毛錢,遭遇的尷尬與5月份一模一樣,依然進不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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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我們就現場記錄了下來,之後我們還對比了全國其他城市的做法。”小吳介紹說,目前,全國已投入地鐵運營的城市是31個,她們總共電話諮詢了16個城市,發現大部分都是刷卡乘坐地鐵時按照最低票價限額才可以進站,而蘇州軌交公司則是按照最高票價金額來限制,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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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所有人都要坐滿全程,有的只需坐一兩站,那樣的話卡內只要2元、3元或4元就足夠了。”

雖然錢不多,但是小吳覺得不公平。自己是一名蘇州大學法學院的學生,從法律的角度,她認為,《蘇州市軌道交通票務規則》是屬於《合同法》第39條所界定的“格式條款”,加重了乘客責任、排除乘客主要權利,屬於《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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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謂,初生牛犢不怕虎。基於以上理由,去年10月底,勇敢的小吳在繳納了40元訴訟費之後,一紙訴狀將軌交公司告到了法院。

“我們的訴求就兩個,一是請求法院確認軌交票務規則第13條無效,另一個是無論卡內餘額多少,閘機上都要提醒具體數目,不能僅僅顯示‘餘額不足,請去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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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院已經受理了此案。據小吳介紹,之前,她們也曾在法院的主持下,與軌交公司進行過一次調解,但未能達成協議。接下來,只能堅持走訴訟渠道。

“雖然對方是個大企業,但我們有信心!”談到對訴訟有無把握,小吳表示這是自己人生的第一次訴訟,而且涉及廣大乘客的權益,會和大家一起認真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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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小吳已收到來自蘇州中院的開庭傳票。明天,案件將第一次開庭審理,看蘇州一槌工作室將進行追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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