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2 「關注」山西省市場監管局出臺指導意見 從重從快查處“四種行為”


「關注」山西省市場監管局出臺指導意見 從重從快查處“四種行為”


中國食品安全報網訊(沈賡前 記者黃永建)疫情當前,不時傳出有醫藥商家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的不和諧聲音。為了切實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市場價格監管工作,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和社會穩定,保障群眾生命健康和經營者合法權益,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出臺《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處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經營者在銷售口罩、消殺用品、藥品等防疫用品過程中的四種行為,可被認定為哄抬價格,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相關法規從重從快查處。

《指導意見》規定的“四種行為”包括:2020年1月25日(山西省啟動公共衛生事件I級應急響應時間)之前進貨的在售商品和庫存商品,以2020年1月25日之前最後一次銷售價格為基準,漲價幅度超過10%的;進貨價格上漲導致銷售價格上漲,進銷差率超過30%的;出售以前未出售過的商品,進銷差率超過30%的;在銷售商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商品價格的。

《指導意見》有效期從2020年1月25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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