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3 意外身故,理賠索取遭遇屍檢,這究竟有理嗎?

前段時間有一個用戶來諮詢理賠,父親因意外車禍去世,喪事很快就辦了,遺體也進行了火化。這時發現父親有一份意外險,遂找保險公司理賠。但非常令人“氣憤”的是保險公司竟然要求屍檢,明確原因後才能理賠。

意外身故,理賠索取遭遇屍檢,這究竟有理嗎?

很多人覺得屍檢是對死者的大不敬,對已故家屬屍檢,簡直就是二次“侮辱”;另外,車禍意外身故這是明顯的事實,還需要什麼調查嗎?

其實在這個案例裡面,保險公司沒錯,被保險人的家屬也沒錯,只是我們大家都對保險公司的理賠看的太簡單。

所有的人身保險理賠是按近因原則進行賠付,近因就是導致這個結果的直接原因,近因屬於承保範圍內的事故才能賠付,承保範圍外的事故則是不賠的。 舉個例子比如說開車途中,突發心絞痛,一時間方向盤難以控制,而遭遇車禍,導致意外死亡,這看起來是一場意外交通事故,但實際上造成該事故死亡的原因是心絞痛,而非意外,購買意外險,是不會賠付的。因為意外險承保的意外身故,僅限於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一般不包含猝死責任,也不包括疾病死亡。

意外身故,理賠索取遭遇屍檢,這究竟有理嗎?

所以死因分析是判斷責任歸屬的重要原因,而屍檢是死因分析的重要方法。

意外身故,理賠索取遭遇屍檢,這究竟有理嗎?

如果想得到最接近真實的答案,除了事故現場勘查,還需要有法醫對死亡原因揭示,兩者是缺一不可的。

但是,很多人會忽略掉屍檢,出事死亡後,直接進行遺體火化。於是,很多死亡的真正原因,就追溯不到,而雪藏在地下,進而因為責任歸屬不清,導致理賠糾紛,甚至被懷疑是故意銷燬證據,導致理賠過程過長,甚至拒賠。

就本文開頭提到的案例來看,理賠沒有能順利進行,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遺體已經火化,保險公司無法判斷導致本次意外事故的近因。

所以呀,大家無論遇到什麼事情,在出險時都需要第一時間告知保險公司,撥打客服熱線,他們一般會針對情況,給出具體的指導建議。

不過話說回來,根據《保險法》第22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以其所能提供、確認的為限。而在司法實務中,國內各地法院一般都會遵循保護受益人的原則,在受益人完成基本的舉證責任時,支持其索賠請求,而對保險公司關於‘屍檢’的答辯意見不予認可。

意外身故,理賠索取遭遇屍檢,這究竟有理嗎?

從業這麼多年,發現一個規律,但凡是遇到理賠糾紛鬧到法院的,國內的法院一般都會傾向於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很多時候保險公司反而成了“弱勢群體”。相比於香港保險,內地的《保險法》應該是非常人性化、非常體貼保險消費者的保險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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