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西鄉新修訂《縣委巡察工作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範巡察工作,日前,西鄉縣在去年印發《縣委巡察工作實施辦法(暫行)》的基礎上,結合三輪巡察工作實際,新修訂《縣委巡察工作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以馬列主義、毛澤凍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政治巡察,聚焦從嚴治黨;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實施;問題導向,強化成果運用;注重實效,推動探索創新”的原則。

明確了巡察機構和人員。由縣委書記任組長,縣紀委書記和縣委組織部長任副組長,縣紀委、縣委組織部、巡察辦有關領導為成員,並明確了領導小組的八項職責。領導小組下設巡察辦和若干巡查組,制定巡察辦的十項工作職責和巡查組相關制度。同時,對選配巡察工作人員的標準條件、考核、測評、考察、調整和處理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明確了巡察範圍和任務。巡察對象為縣委各工作部門、縣政府各工作部門黨組、群團組織領導班子及成員;各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及成員、人大主席;縣屬企事業單位、開發區(園區)黨組織領導班子及成員;重點行政村(社區)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縣委確定的需要巡察的其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成員。並明確規定了巡察的五項主要工作任務,在每屆縣委任期內對所有巡察對象至少巡察一次,做到巡察全覆蓋。

明確了巡察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巡察工作請示報告制度、巡察信息公開制度、支持配合巡察工作機制、巡察成果綜合運用機制等四項制度機制,確保巡察工作順利開展。

明確了巡察紀律和責任。對巡察工作開展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縣委巡察工作的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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