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发挥战略协作优势 司法呵护绿水青山——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自民接受人民网专访

河南省检察院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自民

6月5日,第47个世界环境日,河南省检察机关淮河流域(河南段)生态环境保护战略协作机制成立大会在信阳召开。淮河流域(河南段)涉及的省辖市检察机关开启协作机制,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力。会议期间,人民网记者对河南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自民进行了专访,以下是访谈实录。

主持人:请问李检,成立保护淮河战略协作机制的初衷是什么?

李自民: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针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念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思想。这一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具有转折性、根本性、全局性、战略性意义,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有效推进“美丽河南”建设,省检察院先是研究出台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司法保护的十条意见,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再是组织召开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晒成绩、亮举措,全力服务生态文明建设,还专门部署开展为期一年半的生态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并列出“八个一”规定动作。成立淮河流域河南段战略协作机制是我省检察机关认真学习领会贯彻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思想的又一实际举措,也是向党中央、向习总书记对标看齐的具体行动,具体来说,主要基于三点考虑:

一是坚持党的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新时代检察工作要发展,最根本的就是要讲政治,要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努力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自觉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检察工作各个环节。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将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十九大提出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等重要理念。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中央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全省检察机关特别是沿淮市县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思想,结合本地检察工作实际,用心体会、精心谋划,坚决保护好淮河流域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习总书记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发展经济是为了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同样是为了民生。淮河发源于河南桐柏,淮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事关淮河流域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健康权。目前,淮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虽已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但现阶段淮河流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老百姓对此反映强烈、意见很大。淮河经济带历史上偏于粗放式发展,造成饮用水安全隐患突出、局部支流重金属超标严重、部分水体功能下降甚至丧失,区域开发与生态安全、工业化城镇化粗放推进与资源环境承载矛盾十分突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必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盼,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中贡献更多检察智慧,努力向沿淮居民交出一份满意答卷。

三是坚持服务大局。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生态环境建设是全党、全社会的大事,污染防治也是中央明确要打好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对检察机关来讲,服务大局是检察工作的重大使命,也是促进检察事业发展的一条基本经验。对河南来讲,淮河在我省的流域面积达到8.8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53%,占河南省水资源总量的62.5%,淮河生态安全在我省生态系统和主体功能区建设中举足轻重。全省检察机关必须紧紧围绕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主动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按照中央要求和省委部署,全面履行护航生态文明建设职责,尤其是做好淮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切实担负起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历史重任。

发挥战略协作优势 司法呵护绿水青山——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自民接受人民网专访

出于以上考虑,省检察院研究出台了《河南省检察机关淮河流域(河南段)生态环境保护战略协作办法(试行)》,并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战略协作机制,整合淮河流域河南段所涉及的12个市级院力量,致力该区域生态文明建设,为淮河生态经济带的永续发展提供强大司法保护,贡献更多更优的检察力量。

主持人:淮河发源于河南桐柏,流经我省11个地市、92个县,淮河生态安全在全省生态安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李检,全省检察机关特别是沿淮市县级院,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发力,写好淮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大文章,推进河南绿色发展实效?

李自民: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时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必须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全省沿淮市县检察机关要牢牢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打击、监督、预防职能功效,综合运用提起刑事诉讼、提起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支持社会组织起诉等多种手段,用实实在在的办案效果写好淮河流域生态保护大文章。具体来说,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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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依法严惩环境违法犯罪。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态度坚决,坚决打击,不能手软,更不能下不为例,要通过严厉的刑事制裁,达到不能越雷池一步的警示作用,释放出严加惩治的强烈信号。要坚持从重从快打击,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坚决惩治严重污染水源、大气、土壤,严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严重侵占、毁坏林地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要突出打击重点,加大对本地区多发、易发犯罪的惩治力度;要坚守法治的边界和底线,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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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切实加强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诉讼监督。常态化组织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立而不侦、以罚代刑等问题,对于典型案件及时通报,警示潜在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以及违法适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等违法侦查行为;强化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中的漏罪、遗犯监督,及时督促移送和监督立案,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危害的犯罪,该追诉的坚决追诉,绝不让任何一个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强化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重点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定性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的判决、裁定的监督;强化对财产刑和没收违法所得执行的监督,对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等违法情形,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三是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各地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科技智慧,在党委领导下,切实用好用实用活检察公益诉讼新职能。准确把握法定案件范围,突出抓好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大案件类型。落实好省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指导意见,开展好省院部署的生态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集中力量办理一批有影响、效果好的案件,真正打开局面、形成声势、取得实效。

主持人:检察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在为淮河流域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工作链条中,公益诉讼工作是重要的一环。具体有哪些抓手?力争达到怎样的效果?

李自民: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机关运用法律保护环境、提升人民群众新时代获得感幸福感寄予厚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是中央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在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领域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检察机关扛起生态文明政治责任的重要实践。全省沿淮检察机关要紧紧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案件办理各个阶段的核心要求,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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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拓宽案件线索发现渠道。案件线索是办案的前提和基础。要严格按照"履职中发现"的法定要求,着重从控申部门受理的各类反映材料、侦监、公诉部门办理的破坏环境资源罪、污染环境罪等多发性刑事案件中寻找线索;要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等载体,加强与公安、环保、食品药品安全、国土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案件信息移送工作;要广泛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组织的联系,保持对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及时了解掌握社会热点问题,多渠道多角度获得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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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严格执行诉前程序。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通过诉前程序推动侵害公益问题的解决,是公益诉讼制度价值的重要体现。要正确树立零诉讼是诉前程序价值追求、诉前案件也是公益诉讼案件的理念,高度重视发挥诉前程序作用,防止为诉讼而诉讼,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责纠错,共同促进公益损害问题及时有效解决,将公益诉讼“督促之诉、协同之诉、补充之诉”的价值理念落实落地,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社会效果。

三是认真做好起诉工作。对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没有及时整改或有关社会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要逐案深入分析,抓住典型,努力实现起诉一起、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促进解决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损害典型案件。总之,要始终把办案效果摆在第一位,对效果好的多办,效果不好的少办,没有效果的不办。同时,还要关注公益诉讼生效裁判执行情况,督促法院强化移送执行,督促行政机关通过提起诉讼、申请非诉执行等方式履行裁判。

此外,公益诉讼是党中央在依法治国框架下赋予检察机关新的重要使命,政策性强、专业性强、敏感性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离不开党委政府支持。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支持,着力规范诉前程序并研究提出地方立法建议,推动党委政府出台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

主持人:当前正是加强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关键时期,打好淮河流域生态保护攻坚战要求高、任务重、难度大。我们了解到,全省检察机关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常态化长效化机制。李检,在内部联动、外部协作方面,具体是如何推进的呢?

李自民:淮河流域生态保护是一场生态革命,也是一场大仗、硬仗、苦仗,沿岸各地检察机关要切实把思想行动高度统一到党中央要求部署上来,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常态化长效化机制,有效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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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部联动方面,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发现涉及不属本辖区管辖的案件线索,主动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及相关材料。对于相互移送的案件线索,由专人负责移送、专人管理,并定期互相通报移送线索处理情况;建立联动协助机制,结合沿淮生态经济带建设和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在生态环境特点、类型相似或相近领域实行区域联动,以专项行动的形式,联合开展工作,制定类案联动办理的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办案程序;建立信息资源共享与联席会议机制,对主要工作数据和重大影响、区域关联的案件信息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衔接,逐步实现重要信息、重大案事项网上互联互通。省院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情况以及公益诉讼开展情况。

在外部协作方面,健全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会商机制,统一司法理念、证据标准及量刑尺度。完善与淮委会、环保、水利、国土、农林等部门的联席会议、信息交流、线索移送、案件通报、联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尝试与流域内外省检察机关的协调联动机制建设。重点推进生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贯彻落实高检院、公安部、环保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建立实施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的各项要求,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淮河生态。

主持人:如何构建淮河领域生态保护社会化大格局?

李自民:淮河流域生态保护是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是造福两岸百姓的一件民生实事,同时也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等方方面面,需要各类国家治理主体和社会主体共同参与。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及全社会力量,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逐步形成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生态保护社会化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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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要坚持从司法监督的角度积极参与,不置身事外,也不越俎代庖。针对滥采盗采河砂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与黑恶势力勾结等违法情形,必须严厉打击、集中整治,对此中央有明确要求。一些特殊领域侵害环境资源犯罪,屡禁不止、屡打屡生,像割韭菜一样,背后都有“保护伞”支撑,必须深挖细查,一追到底。对于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发现一起、移交一起,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不让制度变成“稻草人”“纸老虎”“橡皮筋”。但仅强调打击还不够,治乱需治本,结合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建议和支持政府部门堵疏结合、重在预防、狠抓规范:一是建议政府部门从系统、全局角度寻求新的治理之道,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各管一摊、相互掣肘,要在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和市场导向的基础上,综合采取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等多种手段;二是建议采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市场化模式运作,出台河道资源开采与保护办法,对开采主体资格、开采时间、地点、方式及规模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建议健全违法线索发现体系,注重运用卫星监控、无人机巡航、执法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破坏生态环境线索,并畅通举报通道,完善奖励办法,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努力做到举报件件有答复、有回音。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危害,感受最深刻,也最痛恨,是生态环境保护最大受益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热情高、积极性强,要注意鼓励、支持、保护;四是建议压实责任、问责到底。对不担当、不作为、甚至包庇袒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五是建议统筹好左右岸、上下游、陆上水上、地表地下、干流支流之间的关系,统筹好城市污染治理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之间的关系,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六是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支持行政机关起诉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为行政机关破解执法关键领域“老大难”问题打气、撑腰,为行政执法部门在公益保护方面干事创业、勇于作为提供积极有效的司法保护,推动行政管理效果实现。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大力支持环保、国土、水利等相关部门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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