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2 離職最容易犯的7個錯誤,別被坑了!

職場如江湖,有人來,也有人走。作為經歷過幾年職場歷練的人,大都都見怪不怪。

但每一次解除勞動合同,可能都有無數法律盲點要注意,一不留神,踩坑,或被坑。

以試用期“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但用人單位需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無相關證據隨意解僱屬違法行為。

解僱前沒有通知工會

《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對此進行明確,未通知工會屬違法解僱行為。

所以,如果是單位解除而沒有通知工會,

即便解除事由合法,但程序也是違法的,需承擔賠償金。

帶薪年休假沒有提前安排

這個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出現的比較多,不少企業都沒有在離職前安排休年休假。對於這種情況,HR要按工資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由於100%已在原工資中,所以實際是按200%支付)。

未及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出

企業可能是出於各種原因,沒有或者拒絕給員工開具證明或者進行社保轉移,對於這種情況,企業可能會出現被勞動行政部門處罰的情況。如果因此導致員工造成損失的,比如沒法入職新單位、無法申領失業保險等,原單位還需承擔賠償責任。

沒有寫明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

這個問題很多人會搞混淆。但對於勞動合同解除原因,處理方法是由哪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否需支付賠償金、補償金、代通知金

或全部都不用支付的依據,這些都需要在通知書或協議書中說明。

沒有書面的通知

對於單方解除的情形,不管是哪一方,都需要書面的通知,這才是正式及效力較強的方式(當然,也有認可以實際履行的方式解除的),否則既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也對於發通知的一方舉證產生障礙,甚至被視為未作意思表示。

離職前的社保繳納問題

在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前一年,如果企業存在未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或繳納險種不全的情形,則勞動者可以此為由申請辭職,同時用人單位須支付勞動者補償金。

如果員工以企業繳納社保年限不足,或繳費基數低為由申請辭職,則企業無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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