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1 面對“不辭而別”的員工,公司能夠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發放工資嗎

雖說離職是勞動者應有的權利,但《勞動合同法》關於離職時有著明確規定的,員工要離職的,應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訴公司,這樣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還處於試用期的話,則只需提前三天告知公司即可。然而,很多想要離職的員工很喜歡給公司來個“不辭而別”,可以說這樣的隨性員工讓許多公司的負責人相當頭疼。

面對“不辭而別”的員工,公司能夠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發放工資嗎

對於這些“不辭而別”的員工,很多公司都會在員工手冊、公司規章制度裡面明確規定:“曠工超過三天的員工,視為主動離職,公司可以辭退該員工,而工資發放日之前主動離職的員工,將拿不到屬於自己的工資,等員工回來辦理完離職手續後,再發放工資”。那麼問題來了,這條規定是否合法呢?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明確表示,公司不得剋扣員工工資,除非因為員工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那麼公司方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但每個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該員工當月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說即便員工“不辭而別”,公司也沒有這個權利扣除員工的工資。

面對“不辭而別”的員工,公司能夠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發放工資嗎

雖說不能扣除員工工資,但公司可以先暫時扣住不發,並且通知該“不辭而別”的員工回來辦理離職為止,若該員工一直不辦理離職手續,公司可以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以該員工未按照照勞動合同的約定進行離職交接,給公司帶來了經濟上的損失,並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扣除該員工20%,於公司工資支付日再發放。

很多公司因為內心不滿,通常會以員工擅自離職造成公司損失,或者員工未履行工作交接義務為由,拒絕給員工開離職證明。雖然說很多公司都這樣做,而很多勞動者也沒有說什麼,但在《勞動合同法》中,公司這樣的操作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公司方應該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且在十五天內幫勞動菏澤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而員工方,則需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所以出具離職證明是公司方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公司方不能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為由,拒絕開具勞動證明!

面對“不辭而別”的員工,公司能夠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發放工資嗎

其實“不辭而別”的員工只是一種暫時離崗的狀態,並不是和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而這時候公司方最正確的操作應該是:在員工離職後,向員工的住址(必須確認郵件可送達)發送一份郵件,催告員工儘快返回公司上班,若有特殊情況,則該員工需要履行請假手續並且提交相關證明,並且明確告知該員工,逾期未歸可能產生的後果。若員工收到郵件後依然不予理會,公司方則需向該員工郵寄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特快專遞詳情上對此文件進行備註《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切記,這個時候公司方千萬不能盲目的停止替員工繳納社保,應該等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生效後,再替該員工辦理社保轉出等手續。這樣,公司方既盡到了管理職責,也按勞動合同的相關程序履行,就可以避免勞動關係處於不確定的情況下,將自身立於不利的定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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