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 天津發布新政,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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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發布新政,11月1日起施行!


這個“停工留薪期”到底是怎麼界定和具體待遇的呢?

很多職工都不太清楚

近日,市人社局印發《天津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有職業病需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符合條件者可在一定期限內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該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1. 什麼是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

答: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

2. 停工留薪期由哪個部門確定,最長時限是多久?

答:用人單位確定的停工留薪期最長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停工留薪期滿12個月後仍需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總計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天津發布新政,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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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人單位拒不確定停工留薪期怎麼辦?

答:用人單位拒不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工傷職工可以向管轄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確認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據人社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診斷證明和《天津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直接確認停工留薪期。

4. 多部位受傷的工傷職工如何確定停工留薪期限?

答:對多部位或者多組織器官受到損害的,以受損部位對應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期限作為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損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時間不得累加。

5. 停工留薪期滿後怎麼辦?

答: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在進行傷殘等級鑑定期間,因傷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於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從評定傷殘等級的次月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的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天津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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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自工傷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職業病自診斷(鑑定)之日起連續計算,包括節假日,總計不超過24個月。

第三條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應及時將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或首 診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在收到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天津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附件1)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出具《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定通知書》(附件2)送達工傷職工,同時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四條對多部位或多組織器官受到損害的,以受損部位對應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期限作為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損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時間不得累加。

第五條工傷職工所受傷害未列入《天津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癒或經治療相對穩定需要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具體期限由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確定。

第六條用人單位拒不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向管轄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確認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據其提供的人社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決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和《天津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在10個工作日內確認停工留薪期,並出具確認通知書,同時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第七條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在期滿前10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休假證明,用人單位同意後,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應當在接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確定書》(附件3),同時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送達工傷職工。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未在規定時間內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終止。

第八條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持《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回執單》(附件4)等相關材料向管轄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爭議確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按照勞動能力鑑定時限組織專家進行鑑定,作出是否延長的書面結論,並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結論前,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的,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

第九條用人單位確定的停工留薪期及延長停工留薪期(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爭議確認),總計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第十條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停工留薪期滿12個月後仍需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應在期滿前10個工作日內向管轄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按照勞動能力鑑定時限組織專家進行鑑定,作出是否延長的書面結論,並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結論前,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十一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以下簡稱“傷殘等級鑑定”),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傷殘等級鑑定期間因傷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於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從評定傷殘等級的次月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的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第十二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及相關病歷資料對其工傷醫療費進行審核報銷。

第十三條工傷職工恢復工作後舊傷復發需要住院治療重新確定停工留薪期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工傷職工偽造、變更診斷證明和醫療資料獲取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單位有權予以追回。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試行)》(津勞辦〔2003〕4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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