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世界 無奇不有
偷樑換柱 盜竊母豬
2月29日
信豐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快速反應
破獲一起盜竊母豬案
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達50餘萬元
2月28日
信豐縣公安局
接到溫氏集團有限公司的報警稱
其公司在信豐縣大阿鎮民主村養豬場的
69頭已配種的母豬
全部被人掉包換成了未配種母豬
接報後,信豐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快速介入,第一時間展開調查。經現場勘查、比對,發現有69頭已配種的母豬被偷換,且作案嫻熟。偵查員在進一步分析研判,發現該公司另一員工劉某生有重大作案嫌疑。
現查明:2019年12月,溫氏集團有限公司租用劉某生的養豬廠,同時聘請其在養豬廠做事。犯罪嫌疑人劉某生為節省成本、節省時間以更快讓母豬下崽獲得效益,動起了歪腦筋。於2月27日以35萬餘元的價錢購得70頭未配種的母豬,隨後僱車運送到溫氏養豬廠旁,從溫氏養豬廠盜出69頭已配種的母豬裝運上車,運送至其在其他地方租用的養豬廠,再將買回的70頭未配種的母豬分配至空缺的豬圈裡,涉案價值達50餘萬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劉某生因涉嫌盜竊罪,已被信豐縣公安局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普法時間
犯罪嫌疑人劉某生
用秘密竊取、偷樑換柱的作案方式
盜竊他人母豬
該行為已觸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涉嫌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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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編審:李明水、謝東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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