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一級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第二章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章 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節 建築法及相關條例

一、建築法

(一)建築許可: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條件:①已辦理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②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築工程,已取得規劃許可證;③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經確定建築施工單位;⑤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⑥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⑦建設資金已經落實;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 3 個月內開工。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 3 個月。

(2)中止施工和恢復施工。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 1 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 6 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二)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1.建築工程發包

(1)發包方式。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於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2)禁止行為。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2.建築工程承包

(2)聯合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3)工程分包。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已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4)禁止行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建築安全生產管理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

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一)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工程發包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査。

4.工程施工: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5.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二)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三)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五)工程質量保修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 5 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 2 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 2 年。

(六)監督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一)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還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備案。

(二)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3.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如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如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2.機械設備配件供應單位的安全責任

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三)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2.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如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4.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6.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

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9.施工機具設備安全管理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節 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一、招標投標法 (通讀)

根據《招標投標法》,必須進行招標的: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一)招標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

重點、國有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 3 個以上(包含 3 個)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 15 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 20 日。

(二)投標

2.聯合投標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提交給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開標、評標和中標

1.開標

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公開進行。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

2.評標

(1)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 5 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 2/3。一般招標項目可以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2)投標文件的澄清或者說明。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3.中標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 30 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重點)

(一)招標

1.招標範圍和方式

(1)可以邀請招標的項目。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1)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2)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2)可以不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1)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2)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3)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招標文件與資格審査

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於 5 日。

如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 2日前提出;如對招標文件有異議,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 10 日前提出。

資格預審。通過資格預審申請人少於 3 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4.招標工作的實施

(1)禁止投標限制。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1)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2)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4)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査或者評標標準;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6)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3)兩階段招標。

第一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如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4)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5)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 2%。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

從其基本賬戶轉出。退還時,退還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6)標底及投標限價。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髙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箅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二)投標

1.投標規定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內退還。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2.屬於串通投標和弄虛作假的情形

(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有下列情形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①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②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③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④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⑤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①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②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③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④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⑤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⑥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三)開標、評標和中標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3.評標

超過 1/3 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範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4.投標的否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1)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2)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3)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4)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5)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髙於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6)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7)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6.中標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 3 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 3 日。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7.簽訂合同及履約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 5 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 10%。

第三節 合同法及價格法

一、合同法

(一)合同的訂立

1.合同的形式

(1)書面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一般有合同書,信件,數據電文形式)

(2)口頭形式。

(3)其他形式。主要包括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默示形式是以消極的不作為的方式進行的意思表示。推定形式是從當事人的積極行為中,可以推定當事人已進行意思表示。

2.合同的內容(瀏覽)

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3.合同訂立的程序

(1)要約。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約及其有效的條件。要約應當符合如下規定:(瀏覽即可)

①內容具體確定;

②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也就是說,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必須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並不是合同成立過程中的必經過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2)要約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4)要約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瀏覽)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2)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2)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4) 逾期承諾。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4.合同的成立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情形還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事實合同)

2)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

5.格式條款

(2)格式條款無效。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格式條款的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釆用非格式條款。

6.締約過失責任

一是締約過失責任發生於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無效的締約過程。若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二是有損害後果的發生。若無損失,亦不承擔責任。三是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係。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瀏覽即可)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二)合同的效力(常考)

2.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由於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財產處分能力或代理人的代理資格和代理權限存在缺陷所造成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 1 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2)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主要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

超越代理權限範圍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

1)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的情形。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2)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所謂表見代理(無權有效),是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4)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合同的效力。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3.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自始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部分條款無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4.可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合同生效條件,但當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得以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的合同。

(1)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1 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3)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後果。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履行中的合同應當終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三)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則:主要包括全面適當履行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2.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3.合同履行的特殊規則

(1)價格調整。規律:調價有利於無過錯方。

(2)代為履行。代為履行並未變更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只是改變了履行主體。

(3)提前履行。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部分履行。

(四)合同的變更、轉讓

1.合同的變更: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難以判斷約定的新內容與原合同內容的本質區別,則推定為未變更。

2.合同的轉讓:不是變更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而是變更合同主體。

(1)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若債權人轉讓權利,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

(2)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才能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3)債權債務一併轉讓。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另有約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五)合同的終止

1.合同終止的條件

合同終止的情形包括:①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債務相互抵銷; ④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⑤債權人免除債務;⑥憤權債務同歸於一人;⑦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履行。

2.合同的解除

1)法定解除條件。包括: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並且自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

3.合同債務的抵銷

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之外,當事人應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

4.標的物的提存: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交給有關機關保存,以此消滅合同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②債權人下落不明;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髙,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和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 5 年。

(六)違約責任

2.違約責任的承擔

(1)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繼續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4)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髙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5)定金。不超過總合同價款 20%;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或者訴訟。 實行“或裁或審制”

二、價格法

(二)政府的定價行為

1、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1)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2)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3)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4)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3、定價依據

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時,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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