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工作地點變化而離職可以得到補償金嗎?

不管是大學剛畢業的畢業生找工作還是工作若干年後的職場老鳥跳槽,工作地點,往往是求職過程中最關注的問題之一。不管是離不開的北上廣,還是回不去的小地方,世界之大,總有一個地方來安放青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工作地點系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對具體的工作地點作出約定。前段時間,無憂精英網會員,某企業北京區域的銷售經理李先生,與公司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到期了,於是公司向李先生髮出了勞動合同續訂通知。在辦理勞動合同續訂手續時,李先生卻得知,由於公司正在開拓新的市場,在天津需拓展型人才,於是在續任時,李先生新的工作地點改為了天津。

工作地點變化而離職可以得到補償金嗎?

但是李先生的家人都在北京,孩子還在上小學,因此向公司申請繼續留在北京工作,但公司方面仍堅持希望李先生能夠幫助公司開拓新市場。最後公司提出,可以提供給李先生每月增加交通補助以及京外補貼5000元。

但李先生仍然不同意公司將其調往天津的決定。由於雙方僵持不下,公司決定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但是,在終止合同給不給經濟補償金這一問題上,雙方又產生了分歧。李先生認為,公司續訂的合同,工作地點變遠,構成了降低勞動合同的條件,應當支付補償金。但是公司則認為,工作地點雖然遠了,但是公司提供了相應的交通補貼,並且職位和工資都沒有下降,不屬於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

於是李先生在無憂精英網微信公眾號後臺發起了諮詢,到底李先生的工作地點變化是否構成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無憂精英網的首席職業發展顧問趙爭女士,在收到諮詢後,在第一時間從法律角度做出瞭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進一步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根據上述規定,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如果是“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接受的,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降低了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拒絕的,用人單位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本案中,公司與李先生的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為北京,期滿續訂合同時,雖然其他的約定內容都沒有發生實質變化,職位及工資待遇維持原樣,但是,由於新的工作地點增加了李先生工作與生活上的不便,應當認定為“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情形。這種情況下,公司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無憂精英網建議李先生提請勞動仲裁。

另外,趙爭女士補充到,由於法律條款的原則性太強,缺乏相應的司法解釋,且沒有客觀恆定的判斷標準,導致在實踐中當出現是“維持”還是“降低”的有關爭議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經常各執一詞,而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和人民法院也是莫衷一是。所以在判斷“維持”還是“降低”的時候,需要全面考慮。比如: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有很多,勞動報酬、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如果用人單位只是單純“維持”或降低某一個或幾個勞動合同條件,判斷起來就比較容易;如果續訂的勞動合同,有些條件“提高”了,有些條件降低了,應當如何認定?鑑於勞動合同約定的整體性,因此,從有利於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當有些條件“降低”,有些條件“提高”時,仍然可認定為“降低”了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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