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工作地点变化而离职可以得到补偿金吗?

不管是大学刚毕业的毕业生找工作还是工作若干年后的职场老鸟跳槽,工作地点,往往是求职过程中最关注的问题之一。不管是离不开的北上广,还是回不去的小地方,世界之大,总有一个地方来安放青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前段时间,无忧精英网会员,某企业北京区域的销售经理李先生,与公司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到期了,于是公司向李先生发出了劳动合同续订通知。在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时,李先生却得知,由于公司正在开拓新的市场,在天津需拓展型人才,于是在续任时,李先生新的工作地点改为了天津。

工作地点变化而离职可以得到补偿金吗?

但是李先生的家人都在北京,孩子还在上小学,因此向公司申请继续留在北京工作,但公司方面仍坚持希望李先生能够帮助公司开拓新市场。最后公司提出,可以提供给李先生每月增加交通补助以及京外补贴5000元。

但李先生仍然不同意公司将其调往天津的决定。由于双方僵持不下,公司决定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但是,在终止合同给不给经济补偿金这一问题上,双方又产生了分歧。李先生认为,公司续订的合同,工作地点变远,构成了降低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当支付补偿金。但是公司则认为,工作地点虽然远了,但是公司提供了相应的交通补贴,并且职位和工资都没有下降,不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于是李先生在无忧精英网微信公众号后台发起了咨询,到底李先生的工作地点变化是否构成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无忧精英网的首席职业发展顾问赵争女士,在收到咨询后,在第一时间从法律角度做出了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进一步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是“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接受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公司与李先生的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北京,期满续订合同时,虽然其他的约定内容都没有发生实质变化,职位及工资待遇维持原样,但是,由于新的工作地点增加了李先生工作与生活上的不便,应当认定为“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情形。这种情况下,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无忧精英网建议李先生提请劳动仲裁。

另外,赵争女士补充到,由于法律条款的原则性太强,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且没有客观恒定的判断标准,导致在实践中当出现是“维持”还是“降低”的有关争议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常各执一词,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也是莫衷一是。所以在判断“维持”还是“降低”的时候,需要全面考虑。比如: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有很多,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单纯“维持”或降低某一个或几个劳动合同条件,判断起来就比较容易;如果续订的劳动合同,有些条件“提高”了,有些条件降低了,应当如何认定?鉴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整体性,因此,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当有些条件“降低”,有些条件“提高”时,仍然可认定为“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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