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 強拆違建必須遵守法定期限

強拆違建必須遵守法定期限

【案情概覽】

原告何先生系北京市昌平區北七家鎮某村村民。2000年8月31日,案外人孫先生等三人與昌平區北七家鎮某村經濟合作社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由上述三人承租北京市昌平區北七家鎮某村村東北角,原第四分廠曹家墳東側南北長75.7米、東西長79.5米,合計9畝的地塊,用於養殖業。

2004年6月1日,何先生與孫先生等三人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由何先生承包上述三人在昌平區北七家鎮某村南路邊南北長75.7米、東西長79.5米,折9畝土地一塊。何先生承認於2004年在上述承包地上建設了面積3100平方米的房屋。2015年1月9日,被告昌平區北七家鎮人民政府發佈《某村養殖小區拆除公告》,稱原告所承包區域地塊上的建築未經審批,不符合建設規範要求,該區域已經列入昌平區平原綠化土地騰退範圍,要求住戶於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房屋騰退工作。

2015年6月26日,被告對原告作出《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2015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2015年7月6日,被告組織實施拆除了本案所涉違“法建築”。原告認為,其是根據《關於富民工程的管理規定》建成的養殖設施,並非違建,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行為在實體和程序上均違法,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

昌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行為應當遵循法定程序,行政機關應當在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屆滿後進行強制拆除。而本案中,被告在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未屆滿的情形下拆除涉案建築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據此,判決確認被告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該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

【法律點評】

近幾年,各種形式的拆遷紛紛出現在公眾的視野中,有時候拆遷方為了加快拆遷進度,降低補償,就以拆違代替拆遷,省去了很多拆遷的審批程序,這無疑是違法的。此外,違法建築的認定也有一個嚴格的過程,即便是屬於違法建築,也不是必拆不可,即使必拆不可,也需要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

一、違法建築不可扣帽子,認定要嚴格遵法律規定

1、認定違法建築的主體: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限期改正;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據此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部門才具有認定違法建築的權力。

2、拆除違法建築的實施主體:第一,對於城市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築,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由此可知,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有責令限期拆除的權力,但是這並沒有賦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強制拆除的權力,具有強制拆除權力的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第二,對於城市規劃區外的違法建築,即鄉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築,《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據此,鄉鎮人民政府具有強制拆除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築的權力。

本案中,被告北七家鎮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具有查處拆除的法定職責。

二、未經這六個月,不得強制拆除違法建築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於違建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由此可知,當事人收到限期拆除的通知後,享有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權利,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複議的期限通常是60天,而行政訴訟的期限通常是6個月,也就意味著未經6個月,政府不可強拆違章建築。

而本案中,被告在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未屆滿的情形下拆除了涉案建築,該行為明顯違反了上述規定,據此,法院判決確認被告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典型意義】

訴訟法之所以規定時效、期限,其目的在於督促相對人儘快行使權利,一是法律關係確定,減少法律關係的不確定性給社會帶來的不穩定性,其次也是為了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給相對人以說話的空間和時間。

尤其徵地拆遷案件中,時間就是金錢,被拆遷人、被徵收人要緊緊抓住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在法定時間內行使權利,爭取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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