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公司是否可以不給員工買社會險?合法嗎?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公司是否可以不給員工買社會險?合法嗎?

一、試用期公司不予繳納社會保險合法嗎?

試用期儘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但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就算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也必須要給員工買社會險的,簡單的來說,無論勞動者是否與企業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實際上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為其辦理社會保險,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因為,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試用期間,公司需要給勞動者購買社保。而公司不購買社保,要承擔員工解約並且索要賠償的風險、單位要補繳並罰滯納金等。

根據《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定,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同樣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享受包括社會保險權在內的所有勞動權利,不能因為勞動者的試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

所以,就算是試用期的員工,企業也必須要給員工購買社會險,不得以員工是試用期為藉口,拒絕給員工購買社會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還將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作為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之一。所以,企業不給員工購買社會險的,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還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公司是否可以不給員工買社會險?合法嗎?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沒有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例如拖欠工資等行為的;

2.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3.因勞動法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4.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公司是否可以不給員工買社會險?合法嗎?

二、企業不給員工買社會險應該如何做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所以企業不給員工購買社會險的,勞動者可以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舉報、投訴,機構會對自己的職責當依法處理;如果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的,也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