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帶你讀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帶你讀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首次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實施作出全面、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堅決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

带你读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辦法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辦法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等。同時,《辦法》細化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消防安全專屬職責。

辦法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保障消防工作資金投入,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同時,針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火災高危單位,規定了更嚴格的消防安全職責。

辦法明確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带你读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辦法明確,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的政府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的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同時,辦法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明確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的責任人。

辦法強調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在責任追究上,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由調查組在調查的基礎上根據事故原因、性質、事實,提出處理意見,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带你读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辦法分三個層次規定了一般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要求對高危單位要求必須建立微型消防站,設立安全經理有條件的要聘請專門的消防註冊工程師擔任消防安全經理。

辦法在明確消防安全職責的同時更加註重對責任目標的考評。國務院每年對省級政府進行考核,同時要求省級政府、市級政府對下也要進行考評。對省級政府考核結果要通報給中央組織部門,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補助等的參考依據。

辦法明確,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職責或者在涉及消防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隱患的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沒有履行職責,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要進行追責。

此外,辦法還加大了火災事故責任的追究力度,凡是發生人員傷亡,人員死亡的火災或者有社會影響的火災,要求以政府牽頭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事故情況、具體情節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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