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高點和建築層數檢查
1、建築高度檢查:
(1)坡屋面:建築高度應為建築室外設計地面至其簷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
(2)平屋面:建築高度應為建築室外設計地面至其屋面面層的高度,女兒牆高度不計入建築高度;
(3)多種形式屋面:建築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後,取其中最大值;
(4)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輔助用房佔屋面面積≤1/4,不計入建築高度;
(5)設置在底部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室內高度≤2.2m;或室內外高差≤1.5m;或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1.5m;不計入建築高度(住宅建築)。
2、建築層數檢查:
不計入建築層數情況:
(1)室內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設置在建築底部且室內高度≤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
(3)建築屋頂上突出的局部設備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不論面積大小,均不計入層數)
2.火災危險性檢查
1、一般原則:
對於廠房或倉庫,按火災危險性較大部分確定。
2、特殊:
(1)廠房:<5%按較小,或丁戊類油漆工段<10%且不蔓延或採取有效防火措施按較小確定;丁戊類油漆工段、封閉油漆、保持負壓、設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
≤20%,按較小。(注意臨界值)(2)倉庫:丁、戊類儲存物品倉庫的火災危險性,當可燃包裝重量大於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裝體積大於物品本身體積的1/2時,應按丙類確定。
3.耐火等級檢查
1、耐火等級與建築分類適應性:
(1)建築面積≤300m2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2)當建築面積≤500m2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築面積≤1000m2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3)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和
一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一級;(4)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築和二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
2、耐火等級與最多允許層數適應性:
(1)廠房:二乙6,三丙2,三丁戊3,四丁戊單;
(2)倉庫:甲1,三乙1,三丁戊3,四丁戊單;
(3)多層民用:3542;
(4)商店、展覽、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教學建築、食堂、菜市場、劇場、電影院、禮堂:3241
4.防火間距檢查
1.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按相鄰建築外牆的最近水平距離,當外牆有凸出的可燃或難燃構件時,從其凸出部分外緣 算起。
2.防火間距測量值的允許負偏差不大於規定的5%。
5.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檢查
1、消防車道:
(1)高層民用建築,>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2000個座位的會堂,佔地面積>3000m2的商店建築、展覽館等單、多層公共建築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可沿建築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2)高層廠房,佔地面積>3000m2的甲、乙、丙類廠房和佔地面積>1500m2的乙、丙類倉庫,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可沿建築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3)淨寬和淨高:≥4m;
(4)坡度:≤8%;
(5)盡頭式車道回車場面積:≥12m×12m;高層建築宜≥15m×15m;供重型消防車使用時,宜≥18m×18m。
(6)寬度和高度測量值的允許負偏差不大於規定的5%。
2、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1)高層建築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於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佈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範圍內的裙房進深不大於4m;建築高度不大於50m時,可間隔佈置,間隔距離不宜大於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
(2)長度和寬度:H≤50m時,≥15m×10m;H>50m時,≥20m×10m;
(3)登高場地距建築外牆宜≥5m,且≤10m;
(4)坡度:宜≤3%;
(5)長度和寬度測量值的允許負偏差不大於規定的5%。
注:偏差多數是5%;但保溫系統防護層厚度、水平隔離帶的高度和寬度不允許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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