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新京報】賈康:對保有環節徵稅,房地產稅承擔更多調節功能

【新京報】賈康:對保有環節徵稅,房地產稅承擔更多調節功能

新京報 | 記者 侯潤芳 | 編輯 汪世軍

有人認為,中國房地產稅的開徵有法理上的硬障礙,最突出的論據就是現在房子有房產證,土地只有使用權,土地的最終產權不是我的,我憑什麼要交你說的房地產稅呢?他們認為,不應該把房產和地產合在一起繳稅。

“房地產稅”只是一個表述而已,前面已經有了本土實驗,在重慶和上海試點的叫“房產稅”,現在中央的政策文件表述成“房地產稅”,這不是廣義上的說法,而是專指“保有環節的稅”。這只是技術處理上的區別,在美國稱為“財產稅“,在英國稱為“市政稅”,在日本稱為“固定資產投資稅”。

人們注意到,房地產分為房產權和地權。中國的規定是,凡是建成區土地,就是作為城鎮、工礦區的土地,終極產權就是國有的,只有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的——中國現在的土地沒有私人所有的,農村宅基地也是公共所有、歸個人使用。

在這種情況下,有人認為,地皮不是我的,我只有房產,就沒有道理對我再徵收住房保有環節的稅。理由是,因為國際上土地私有,所以才徵稅;中國是土地國有,就沒有道理徵稅。很多朋友也覺得是有這個邏輯,聽起來很在理,但是我們做了多方面的考察和分析後發現,國際上並不是所有的土地最終產權都是私有的。

比如,最典型的工業革命發祥地英國,房屋下面地皮的權屬分為兩類:一類叫freehold(對土地也有終極所有權)這就是住房和地皮連在一起的持有關係,是房產、地產合一的財產權。這種形式既可以覆蓋私有產權,也可以覆蓋公有產權,比如私人住房freehold的地皮和房產都是個人私有的;國家公共設施的地皮和建築物合在一起也可以稱為freehold。另外一種叫leasehold(通過租賃契約取得地皮的使用權),就是房屋下面的地皮有規定在合同形式上的使用年限,leasehold的地皮最終所有權在別人手裡,但使用權可以長達999年,好幾十代人都可使用。但在法理上來說,這個最終產權仍是清晰的,只是極度淡化了,幾十代人不用考慮所有權與使用權兩者之間的差異。無論是freehold還是leasehold,英國一致徵收“市政稅”。前面有朋友主張的“只有私有地皮上的房屋才可以交房產稅”,在國際上並沒有這個經驗。

對房地產保有環節徵稅是為了什麼?不只是一個目的,而是有多目標的。除了這個稅會使房地產市場有一個壓艙促穩的機制,遏制過度炒房行為而打造健康發展“長效機制“之外,對於建立分稅分級財政體制以配合市場經濟,此稅會形成地方稅體系裡邊的一個重要稅種,這個功能是不可缺少的——地方政府如果知道這種稅收是每年都有的收入來源,會更盡心盡力地優化本地投資環境,提高公共服務水平,達到它需要履行、應該有內生動力履行的政府公共職能,因為只要它這樣做,當地的不動產就進入升值軌道,而每隔幾年重評一次稅基,都會使自己的財源擴大,這樣地方政府的職能合理化與財源建設就形成了內洽關係。中央政府特別強調要推進地方稅體系建設,裡面就包括房地產稅這個重頭戲。

另外,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不可缺少。現在的中國,收入再分配就是要解決怎麼樣推進共同富裕、防止兩極分化。這個功能非常重要,不可缺少,而實際生活中卻又非常缺少。作為一種典型的直接稅,現在需要房地產稅來補這個短板。

徵收房地產稅,還能起到降低住房空置率的功能。你願意擁有多套房,而且這些房子都是通過自己守法理財而形成的,當然想繼續持有是可以的,但是如有了這個稅,很多人從經濟角度考慮,要把房子租出去,不讓房子空置,這樣減少了空置率,也很好地提升了社會資源的配置水平。

再有,房地產稅還會從社區、地方基層,形成培育公共事務的公眾參與機制的催化劑效應,因為有許多居民家庭交了這個稅,自然要關心地方政府怎麼把這筆稅金用到公共服務方面而儘可能地優化,那麼就會自然而然地要求地方政府提高透明度,把稅金使用的詳細信息告知納稅人。於是,這種百姓的知情權,自然會生髮對於公共資源配置和地方政府理財的質詢權、建議權、監督權,換句話說就是促成帶有民主化、法治化鮮明特徵的公共參與機制的進步一一這個效應的意義也可說怎麼估計都不會過高。

本文發表於《新京報》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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