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我父親被人打傷法醫不給做鑑定,法醫說要等三個以後才能做,是這樣嗎?

Hu-ZH-jin


存在這種情況。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規則》的規定“

4.2.1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4.2.2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4.2.3 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之前某位親戚因為肋骨受傷申請鑑定,但是當時並沒有鑑定為輕傷,一週後再次鑑定,結果為兩根肋骨骨折,為輕傷,考慮到親戚當時因為跟其他人打架受傷,所以就此向骨科專家進行過諮詢,骨科專家說“肋骨如果嚴重受傷,譬如斷裂,拍攝X光片能夠看清楚,但是如果只是有斷縫,可能當時拍攝不到,等斷縫開始增長時,X光片才會有顯影。”


考慮到傷情鑑定屬於專業知識,還是需要參考鑑定人的意見,而且目前國家對鑑定人都有嚴格的資質審核,如果他們在鑑定中違規操作,職業生涯會受到影響,甚至終止,沒有人為了一點利益冒風險作假的。


秘語相傳


作為法醫,經常在網上看到類似這樣的疑問:

受傷了去做法醫鑑定,為什麼法醫卻說不能做?需要三個月甚至是半年後才行?那時候傷都好了,豈不是就不能鑑定了嗎?

對於法醫鑑定不瞭解的人來說,產生這樣的疑問是很正常的,而需要在傷後間隔一段時間的原因其實也恰好是讓受的傷恢復一段時間。

是不是更迷糊了?

受傷之後進行法醫鑑定這個活動在法醫專業中屬於“法醫臨床學”的範圍,所進行的受傷嚴重程度的鑑定也叫做“損傷程度鑑定”。目前這個鑑定的依據是《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按照標準,受傷的嚴重程度被分為重傷一級、二級;輕傷一級、二級,輕微傷這樣三個大級別五個小級別。

為什麼要進行這個鑑定呢?

因為按照法律規定,故意傷害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級別的,是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也就是屬於犯罪行為了。而輕微傷則並不構成這個故意傷害罪。

同時,這裡的損傷程度鑑定也是為了從科學、客觀的角度對於到底受了什麼傷,受傷有多嚴重進行一個科學性的區分和判斷。

下面假設一種情況,一個人的眼睛被打了一拳,因為眼球充血而導致看不清東西了。但是經過醫院治療,幾個月之後這個充血治好了,看東西又沒有問題了。在這個例子中,如果在剛受傷之後就去檢驗視力,肯定結果是很差的,可能達到輕傷級別了。但是在恢復之後去檢查,因為視力已經恢復了,這個時候很可能就只有輕微傷甚至是輕微傷都到不了了。

如果鑑定為輕傷,對受害者是有利的,但是實際上這個傷害是可以恢復的,對受害者以後的生活是沒有嚴重影響的,這樣的結果就對嫌疑人是不利的了。

而如果恢復之後,鑑定的傷害程度低了,這也就是嫌疑人所真實造成的傷害結果了,對於受傷的人,本來就沒有造成嚴重的結果,而對於嫌疑人,傷人的行為也能得到更加合適的認定。

這種過一段時間再鑑定的情況在法醫學專業中被稱之為“醫療終結”。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的規定:

4.2.1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4.2.2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4.2.3 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標準的制訂已經考慮到了醫療因素的參與。

就比如對於肢體離斷,比如被刀砍斷了手指這種,實際不管未來醫院有沒有接好這個手指,都是要按照當時已經被砍掉為準的。

6.16 組織器官缺失是指損傷當時完全離體或者僅有少量皮膚和皮下組織相連,或者因損傷經手術切除的。器官離斷(包括牙齒脫落),經再植、再造手術成功的,按損傷當時情形鑑定損傷程度。

而且,有一些損傷是必須要立刻就做的,比如被人扇嘴巴到臉上紅腫。這種傷因為隨著時間推移會慢慢減輕到消失,所以是要當時就立刻鑑定,等到消失了也就沒辦法再鑑定了。

法醫對於什麼樣的損傷可以立刻就做,什麼樣子的損傷需要等待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分析的,所以,按照法醫的要求去做就好了。


死者代言人


這種情況是存在也是允許的,這叫醫療終結鑑定,是指實際傷害對受害人構成的終極危害,這隻有在治療完全或基本終結時才能進行。最典型的是視力的傷害,剛發生傷害時,受害人可能完全喪失視力,那樣就構成了重傷,但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恢復,視力可能就復原了。如果按當時鑑定,那對嫌疑人不是有失公平嗎?

但有些傷害必須及時做出鑑定,象皮外傷,軟視織挫傷,皮下出血等如不及時鑑定隨時都會消失。還有些嚴重的開創性傷都必須及時鑑定。還有些傷害是不受治療結果限制的,比如,超過一定長度深度的開創性裂傷,不論治療結果如何,都按原創裂程度鑑定。

法醫鑑定是個系統的科學,有時我們可能暫時不會理解,但當我們弄清楚其中原理,也就明白其工作流程的科學規範。

這僅是個人看法,歡迎討論。


無奈且向上


三個月是恢復期,受傷之處公安機關會告訴你辦理法醫門診手續。法醫門診負責描述你受傷之處的傷情,並且如實記錄。住院的病歷,加上回復的情況綜合起來才能判斷最後的傷情,恢復期之後輕傷一般不會對受傷的不為造成功能損失或者很有限的功能損失。如果功能損失較大估計就是重傷了。我遇到兩個案件,一個左手被砍斷,傷者家中比較殷實,到首都某醫院做的手術,前後花費三十多萬(2006年),功能基本沒有缺失,鑑定輕傷。第二個是嫌疑人一刀刺中受害人心臟。受害人心室出血一千毫升,等不及120我們給他按著傷口開著警車就往醫院飛奔。城市主幹道我最快跑到一百五,第一家醫院急診看了一眼,說救不活了。當時看受害人還有呼吸我們又跑了第二家醫院第二家醫院說救活的可能性不大,不過醫院接收並開始搶救。分局市局啟動了命案機制,四個小時四處躲藏的嫌疑人抓獲,第二天人搶救回來,一個月後出院,鑑定結論輕傷!我問法醫怎麼可能法醫說沒有任何後遺症。然後我自己開始找資料看各種關於法醫的書籍。然後確定,法醫說的不錯,確實是輕傷。最後提一句嫌疑人抓獲並被刑拘,第二天受害人家屬到嫌疑人家鬧事打砸索要醫療費用,嫌疑人家屬沒有報警,當晚嫌疑人父親跳樓自殺。案件辦完總覺得有點遺憾。


進擊的陰陽魚


公安機關的法醫鑑定內容涉及醫療傷害程度和醫療終結時間兩個內容,法醫根據患者病志及檢查結果和患者口述的情況決定傷害程度,但對傷情複雜且短期無法康復的患者一般不予立即鑑定,需要等到患者完全康復後決定醫療終結時間,出具醫學鑑定意見書,為公安機關立案、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措施提供依據。估計你父親的傷勢較重,可能是骨傷,需要治好後決定醫療終結時間,所以公安機關不能給你父親出具法醫鑑定意見書。要等待,同時根據傷情的需要還應該到專門的法醫鑑定機構進行傷殘鑑定,為民事訴訟提供依據,請你保存好相關資料,視情況到地方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確定傷殘等級和賠償標準。


儉以養德25


你要做什麼簽定你都沒搞明白。有傷情鑑定,有傷殘簽定。傷情鑑定馬上就能簽定,比例你父親和人衝突頭被打破了,縫了幾針,傷口深度,只是描述表面現像。還有傷殘鑑定要三個月後,比例你父親頭被打了,三個月後,人體自我修復就定型了,比例頭部傷口會不會毀容,頭上傷會不會對語言能力有影響,對視力對智力對行走等行為能力有影響。如果有就要定幾級傷殘,對如何判刑,如何賠償都有巨大影響。


用戶5741823905


基本是這樣的。

先看看相關規定: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規則》
4.2.1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4.2.2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4.2.3 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下邊舉幾個例子:

第一種:以原發損傷為鑑定依據的,例如犯罪嫌疑人將受害人砍掉一隻手並將斷手拋棄。這種情況,無論早晚鑑定結論都是一樣的,因此傷後即可進行鑑定。

假定砍掉的斷肢還能找到,那麼如果運氣不錯,有可能斷肢再植成功,要看最後結果怎樣,只要要三個月左右有的能接活,功能大部恢復,有的能接活但留下嚴重殘疾,還有的當時能接活後期又壞死被迫截肢。

第二種:以容貌損害或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例如某犯罪嫌疑人將受害人脖子捅傷,初步診斷氣管、食管有貫通傷。這種情況需要治療三個月後,視食管、氣管癒合情況、是否有後遺症,其他恢復情況和功能障礙情況進行鑑定。

第三種:疑難複雜損傷,一般是臨床治療終結後進行鑑定,例如嫌疑人將被害人毆打致腦幹輕度損傷,腦疝,顱內出血。這種情況預後情況複雜,可能幾天後死亡,也可能是植物人,也可能重度殘疾,還有可能經全力治療基本恢復。這種情況需要看臨床治療情況而定。

總之,傷情鑑定,要看具體情況,以鑑定人員的意見為準。鑑定的結果關係到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和民事賠償,因此還是按規範來比較好。


淮北日月升


打傷了,可以通過提交醫院診斷、病歷判定即時傷害程度。而司法鑑定,一般是在傷情恢復並保持平穩的一段時間後進行,以此確定傷害造成的身體永久性損傷程度(含心理影響)。如題情況,如想判斷傷情,直接提供醫院診斷和病歷就夠了,如傷好後認為留有遺症,那就可以申請司法鑑定。前者可用於救治賠償及案件立案初步定性使用,後者可用於量刑和損傷後果賠償使用。如一定要求法醫鑑定,則必須按規定執行,這與人是否平等、國家不同無關。從這方面講,本文作者說得很詳細了……,學法,守法,執法,用法……


用戶52415889710


新的傷情鑑定標準這樣規定,原文《人體損傷程度鑑定規則》第4.2.2規定:“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


黃金時代當家


人身傷害案會涉及兩個司法鑑定。

一個是涉及刑偵機關刑事立案的傷情鑑定,鑑定結論為輕傷的,刑偵機關就必須依法立案偵查。傷情鑑定報告應當及時作出,以利於刑偵機關決定是否立案偵查。

一個是傷殘鑑定,鑑定結論是用於計算人身損害賠償的基礎標準。傷殘鑑定報告應當在醫學意義上的治療終結時作出,以利於相對準確地計算案件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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