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 【檢察日報】湖北武穴:對一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提起公訴


【檢察日報】湖北武穴:對一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提起公訴

近日,湖北省武穴市檢察院對一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提起公訴,該市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鍾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將鍾某非法獲利的人民幣77萬餘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15年,鍾某受聘於武穴市某礦業有限公司做銷售主管。因個人銷售能力較強,業績突出,2016年5月,被告人鍾某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3月,有合作往來的劉某、鞠某二人需要從該公司購買大量砂石,被告人鍾某便分別和劉某、鞠某達成口頭協議:先預交一定的定金,每噸石子以低於市場價3至4元出售。但達成協議後,在實際出貨給劉某、鞠某時,鍾某卻要求按每噸1元的好處費返回鍾某個人賬戶。另外,鍾某從劉某在該公司的賬戶上銷售石子給其他人以獲取好處費。因劉某、鞠某二人需要鍾某及時安排發貨,無奈之下遂同意鍾某收受好處費的要求。

  2017年3月至案發,被告人鍾某從劉某的賬上獲取好處費共計人民幣70萬餘元,從鞠某的賬上獲取好處費共計人民幣7萬餘元。案發後,被告人鍾某的非法獲利已退清。

  辦案檢察官指出:被告人鍾某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好處費,歸個人所有,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因鍾某當庭自願認罪且非法獲利已退清,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社會一般觀念認為,只有擁有“公務員”“事業編制人員”“國企中高層”等身份主體的受賄行為才有可能構成犯罪。其實,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組織之中的受賄行為也有可能觸犯刑法,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也需加強日常管理,防範風險。在此也提醒大家,無論身處什麼單位什麼崗位,在行使工作權力的同時,一定要奉公守法,堅持做一名合格的單位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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