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最高檢網上新聞發佈會”首次啟用,有關負責人就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答記者問

落實鄉村振興戰略 彰顯涉農檢察力量

  ——“最高檢網上新聞發佈會”首次啟用,有關負責人就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答記者問  

  3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主題為“落實鄉村振興戰略,彰顯涉農檢察力量”的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檢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因為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發佈會首次啟用“最高檢網上新聞發佈會”專用微信群與記者互動,最高檢檢委會專職委員萬春、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第八檢察廳廳長鬍衛列、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就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件高發 村委會往往出於“政績”支持

  將農地上的蔬菜大棚“改造”出260餘套“大棚房”,命名“紫薇莊園”對外出租,廣告宣稱內有休閒、娛樂、居住等生活設施。後經鑑定,這個項目佔用耕地28.75畝,造成耕地種植條件被破壞。這是最高檢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之一的劉強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高景峰指出,行為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耕地上建設“大棚房”“生態園”“休閒農莊”等,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造成耕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追究實際建設者、經營者的刑事責任。

  非法佔用農用地案是近年來涉農領域常見多發案件。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檢察機關對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提起公訴10897件13824人。

  苗生明介紹,這些非法佔用農用地類案主要呈現三個特點。一是地域特徵明顯。城鄉接合部,城市周邊、淺山地區等,非法佔用農用地開發大棚房等案件往往多發。二是非法佔用方式多樣。從已發案件形式來看,有的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如建廠、建房、建設水電站等;有的在農用地上進行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如採礦、挖砂等;有的將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如開墾林地、挖塘養魚等;還有的將農用地轉為其他非農用途,如進行小產權房、大棚房開發等。三是農村村民委員會等農村基層組織或自治組織出於“政績”衝動或利益驅動,往往或明或暗支持這種行為。四是隱蔽性強,不容易被暴露,辦案難度也比較大。該類案件中,行為人往往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假借發展設施農業之名大肆佔用耕地進行非農改造,或隱藏於幕後,派無關人員充當傀儡。

  “如果任由非法佔用農用地,必然導致農用地特別是耕地資源銳減,嚴重威脅國家糧食安全,同時,還損害農民利益,損害黨和政府公信力,危及社會和諧穩定,因此必須依法予以嚴懲。”苗生明表示,劉強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作為指導性案例就是要嚴正宣示,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假借發展設施農業之名,擅自或者變相改變農業用途,在耕地甚至基本農田上建設所謂“大棚房”“生態園”“休閒農莊”等,國家的法律絕不允許。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檢察機關要依法追訴,嚴厲打擊懲治該類犯罪。

  假種子假農藥案件高發 隱蔽性強追贓挽損困難

  近年來,涉假農藥、假種子類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多發,假劣農資坑農害農事件時有發生,涉假農藥、假種子類農資犯罪與食品安全等其他犯罪往往相互交織,不僅危害極大,案件辦理難度也大為增加。

  “該類案件中,如何準確認定一般質量瑕疵與偽劣產品存在疑難,一些被告人往往辯解,對生產銷售的偽劣農藥、種子不明知,不具有犯罪主觀故意;還有的辯稱,生產、經營行為符合規範,產品質量存在瑕疵是因受其他因素影響,自身不存在責任。”高景峰介紹,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通過王敏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案說明,對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犯罪故意的認定,可以綜合經營資質、包裝標識、從業經歷等因素予以認定。對沒有生產經營資質,未盡到質量注意義務,或者明知是不合格產品,而採用明示標明方式予以銷售,造成農業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依法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高景峰指出,生產銷售偽劣種子、農藥等犯罪是結果犯,辦理此類案件需以“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為前提。科學認定損失是辦案關鍵。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通過“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案”指出,對損失的認定,可以運用田間試驗的方法確定犯罪行為與造成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具體來說,可在公證部門見證下,依據農業生產專家指導,根據農戶對受損作物實際使用的農藥種類、劑量等,科學確定試驗方法和試驗所需樣本田塊數量,綜合認定農藥使用與生產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

  “偽劣農藥、種子類案件中,檢察機關不僅要辦好案件,而且要在辦案的基礎上,積極協調相關職能部門,推動共同督促被告人賠償受害農戶損失,最大限度保護農民群眾的利益。”高景峰表示。

  緊扣農村人居環境重點領域開展公益訴訟

  近年來,檢察機關高度重視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公益訴訟手段在實現鄉村人居環境改善中發揮出獨特的作用。

  “當前涉農檢察工作中,農村人居環境改善等涉公益訴訟新類型案件不斷出現,其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適用疑難複雜問題,亟須統一認識。”萬春表示。

  胡衛列介紹,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及職能部門,在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中違法行使職權或者怠於履行職責,導致環境汙染行為發生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但農村環境治理涉及多個行政監管主體,包括規劃、環保、國土、城建、農業等多個部門,也包括基層人民政府,如何在個案中確定監管主體是檢察機關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基層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有監管責任,並在農村環境治理、生活垃圾處置等方面起主導作用。結合鎮政府的法定職責及其在汙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方面具有的統籌優勢,如果環境汙染行為與其違法行使職權直接相關的,檢察機關應當督促鎮政府依法履職。

  “整改不僅要看承諾,更要看實際效果。”胡衛列說,對鎮政府針對訴前檢察建議作出的整改回復,檢察機關應當密切跟進調查。對無正當理由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當然,檢察機關在辦理該類公益訴訟案件中,仍然應當貫徹“雙贏多贏共贏”的監督理念。能夠通過檢察建議的方式督促相關行政機關履職的,就應當通過訴前檢察建議的方式督促履職。對於行政機關收到檢察建議後仍不依法全面履職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在辦理該類案件中,檢察機關還應當通過辦案,促進建立本地區環境保護長效機制。”胡衛列表示,案件辦結後,檢察機關應當做好“後半篇文章”,結合辦案中發現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開展調查,對於本地區具有普遍性的問題,可以以檢察建議的形式,積極推進類案問題“一攬子”解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