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9 既然已經有了遺囑 為何法官仍按法定繼承處理?

既然已經有了遺囑 為何法官仍按法定繼承處理?

我國的《繼承法》規定了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即在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遺囑繼承而不是按照法定繼承。但是在現實中大量存在有遺囑卻最終按照法定繼承的判例,這是為什麼呢?

陸某和仇某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四個子女。妻子陸某於2015年死亡,丈夫仇某於2016年死亡。後為繼承遺產事宜,仇三(女)訴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分割遺產。庭審中,其中的一個子女仇二(男)提交2006年12月29日仇某親筆書寫的遺囑一份,該份遺囑正面載明:“把房子分作六份,四個子女及兩個孫子平分,可分作6份”,其中的“6”被改動過。該頁紙背面載明“以上這個遺言遺漏了一重要問題或者是沒有考慮周到的問題,即我二老百年後,房子歸誰?我們有三種考慮,即年老病重誰來照應(包括臥病在床、不能自理、吃飯要人喂、大便要處理等等)服侍的人不怕苦不嫌煩、不怕髒,誰來服侍房子就送他,那怕他是外人。第二種是房子給困難戶。第三是將房子賣掉,按繼承人6位來平分。可能皆大歡喜,或者還有意見?不如四個人分好。2007年9月補充。”

本案遺產應按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處理。被告仇二提交的遺囑背面第一行載明“以上這個遺言遺漏了一重要問題或者是沒有考慮周到的問題”,表明2007年9月補充遺言背面內容承接2006年12月29日遺言正面內容,系是2006年12月29日遺言的延續和補充,遺言的正面和背面內容應當視為一個整體,不可分割,該遺言背面載明的內容表明被繼承人在訂立遺囑時對遺產如何分配未形成確定性意見,該遺囑內容具有不確定性。對於被告仇二要求按照該遺囑分配遺產的意見,法院最終不予支持,本案按法定繼承來處理。

法官說法

我國的《繼承法》規定,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但是在實踐中,由於當事人不熟悉法律,甚至文化水平比較低,書寫不規範,甚至無法核對是否立遺囑人本人書寫,因此在現實中大量存在遺囑的真實性無法認定的情況。

本案中,首先,遺囑本身有改動的痕跡,是立遺囑本人修改還是繼承人修改無法認定。而後面的補充又是對正文遺囑的否定,這說明立遺囑人的真實想法處於搖擺不定的狀態。最終,法官還是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因此,法官建議,如果條件允許,一定要到公證處立下遺囑,在公證員的幫助下,能夠更明確的表達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且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自書遺囑,也能夠減少後來的爭議,避免兄弟姐妹對簿公堂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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