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 如果承認婚內強姦,那麼婚內強姦應為特殊防衛權的例外,你說呢?

如果承認婚內強姦,那麼婚內強姦應為特殊防衛權的例外,你說呢?

婚內強姦這個詞,我們並不陌生,婚內強姦是不構成強姦罪,實踐中或理論界一直在爭論。其實婚內強姦行為對於婦女的傷害,與普通強姦相比,過猶而不及。有觀點認為,我國現行刑法對婦女的保護可謂周到之極,尤其是女性的性資源,但男性的資源卻不值錢。這種觀點有一定道理,表面看來我們法律對於婦女在全方位保護,可是僅就純粹的婚內強姦沒能進入刑法保護的視野來說,對於婦女的保護並不全面。

什麼是婚內強姦

如果承認婚內強姦,那麼婚內強姦應為特殊防衛權的例外,你說呢?

婚內強姦是指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我國刑法原則上將在法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的意願、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排除在強姦之外,造成傷害後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論處。但是這樣的規定並不利於保護婦女性的自主權,可以想象,強姦行為能夠導致婦女輕傷的情況,實屬罕見,大量的婚內強姦行為難以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虐待罪大多也只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該罪為自訴案件,按照我國傳統,即使發生了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行為,也鮮有人向法院提起自訴,大多會選擇忍氣吞聲。

如果承認婚內強姦,那麼婚內強姦應為特殊防衛權的例外,你說呢?

細想想,我國法律對於婦女性權利的保護大有“外緊內松”的味道,一方面對於婚內強姦不按強姦罪處理,另一方面對於婦女婚外性行為有過度保護之嫌。司法實踐中對強姦罪的認定相對寬泛,當下傳統意義上的強姦行為很少發生,被認定為強姦行為大多雙方開始同意,後來因來利益不能達到女方要求,女方報警,就成強姦行為了。筆者不贊成這種觀點,認定犯罪一定要堅持按從客觀到主觀的順序去認定,如賓館中女方報警男方強姦,就要先從客觀層面作出判斷,雙方是否認識,如何認識的,男方是如何進入房間的等,不能只聽女方的一面之辭,動機被騙阻卻行為的違法性,如女人以性賄賂方式達到某種不法目的情況下,就要排隊強姦罪的成立,即使男方沒打算也為可能為之謀取非法利益仍接受其性賄賂,也要排除強姦罪的適用。

有條件地承認婚內強姦,不失為亡羊補牢之舉

婚內強姦如果發生在夫妻因感出現障礙,分居、提起離婚訴訟等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有些地方法院按照強姦罪處理,不得不說為刑法上理論上小小進步。

如果承認婚內強姦,那麼婚內強姦應為特殊防衛權的例外,你說呢?

[案例] 劉男與王女於2015年結婚,婚後劉某逐漸暴露好吃懶做的本性,因此夫妻之間逐漸產生矛盾,後矛盾越來越大,爭吵越來越多,最終導致感情破裂。2018年8月,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在判決書尚未生效時,王女到劉男處拿東西,劉男見王女在收拾東西,便提出性交的要求,王女拒絕,劉某便使用暴力強行與王女性交,且致使王女胸部、腹部等多處被咬傷,抓傷。法院以強姦罪判處劉男三年有期徒刑,緩刑三年。

嚴格來說,本起案件很難作為婚內強姦的典型,可以說並不是嚴格意義的婚內強姦,儘管如此,我國各地法院對於極端情況下的,承認婚內強姦構成強姦罪的判例仍極其罕見。

刑法上的特殊防衛權,或許是認定婚內強姦阻力之一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本條為特特殊防衛權的規定,對於正在實施的強姦行為,刑法賦予被害人以無限防衛權,即使被害人將其殺死也不屬於防衛過當,無須負刑事責任。

如果承認婚內強姦,那麼婚內強姦應為特殊防衛權的例外,你說呢?

儘管我國刑法不承認婚內強姦,但婚內發生的類似行為並不少,如男女雙方分居期間或離婚訴訟期間,男方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肯定是違背婦女意志的,似乎符合強姦罪的犯罪構成。如果一旦承認婚內強姦構成強姦罪的話,那丈夫就慘了,當一個女人有了婚外情,不想維持婚姻又離不了婚的時候,她就會在忱頭底下準備一把剪刀,隨時可以殺死丈夫,而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如果承認婚內強姦,那麼婚內強姦應為特殊防衛權的例外,你說呢?

結語:法雖然不能關注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但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對於自身的權利主張日益重視。傳統的觀念中,結婚證就是男女堂而皇之為性生活的通行證,不管婦女那一刻是否願意,婦女性的自己決定權完全可以被忽視,是對婦女權利的踐踏,相信,未來婚內強姦終會進入刑法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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