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為居民送煤氣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刑拘,你怎麼看?

南京徐劍


本問題,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刑法二百二十五條對非法經營罪是這樣規定的: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對於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有要求,對“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前三項沒有規定,也沒有司法解釋的,要作為法律適用問題層報最高法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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