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焦點」超實用:婚後買房操作手冊

今天之所以忽然想起這個話題,是因為準備給老公換車,爸媽要給我添錢,我說:“行,我給您們打借條。”

老媽說:“打啥借條啊。”

“我說要的、要的,萬一我倆離婚……”

後面還沒說出口,差點被老媽打死……

好吧,是親媽,我只能忍了。

因為自己遭受了打擊,忍不住就想破壞一下大家的感情。

說真的,結婚以後,大家都是衝著好好過日子去的,因此在婚後大都不願意談錢,因為大家不願意傷感情。

可是不願意傷感情,有時候就會傷錢。

其實倒不如“親夫妻明算賬”。

尤其房產這種大件,對每個家庭來說,都是重要財產。

婚前且不必說,我們討論一下婚後購買房產的問題吧。

一、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產,不論寫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為什麼我要強調共同財產,因為實際生活中會出現,有些人用婚前財產全款購買房屋的情況,例如某人將婚前房產賣掉取得資金,重新購買房產,那麼該房屋依舊屬於個人財產。但如果將該房屋用於出租,則出租的租金是經營性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用婚前個人財產又添加了夫妻共同財產重新購房,或者用婚前個人財產支付了婚後共同購買房屋的房貸,那麼該部分財產如何認定,各地法院處理並不一致,有些認為應當予以扣除,有些則認為,這屬於夫妻對該婚前個人財產達成新的約定,不再視為個人財產。

二、婚後購買房產,能否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有些夫妻為了規避風險,擔心自己名下財產被執行,將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是,

由於父母財產和子女財產一般情況下都高度混同,而且未成年子女一般沒有經濟來源,日常支出都是父母承擔,這種情況下很難證明該房產是子女個人財產,因此該執行的時候,還是會被執行。

有些夫妻則因為擔心將來要收遺產稅,或者贈與時也要交稅,因此提前將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甚至有些父母從長遠考慮,覺得這屬於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的時候不會被分割。

這麼想倒是可以理解,但是實際生活中卻會帶來種種不便。

1、無法轉讓或出售。

例如前段時間,我們樓下公證處在公證某房屋買賣時,發現該房屋其中一個共有人是夫妻倆5歲的兒子。發現這一情況後,公證處就停止了手續辦理,因為子女名下的房產,要等到他18歲以後,經其同意,才能出售。

2、房子無法分割。

夫妻並不能保證自己真能一輩子相濡以沫,如果不小心兩人的婚姻分崩離析,此時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無法分割,或者誰監護子女誰就會掌握該房產。

3、子女配偶繼承該房產。

說句不好聽的,如果子女婚後不幸去世,配偶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對於他的遺產,是有繼承權的。而遺產是包括婚前個人財產的。

4、子女獨立買房受限。

現在很多地方都限購,或者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和貸款利率。這種情況下,如果父母購房寫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將來子女成年,獨立買房時,會忽然發現,自己居然可能無法購買,或者變成了購買二套房提高了首付比例和貸款利率。

三、婚後購房,父母給錢,應不應該要,怎麼要

關於這一點,我覺得可以區別對待,例如土豪父母,給孩子買房就跟買雞蛋似的,那隨便,你們不在我討論範圍。

現在,我們主要討論的是普通家庭,父母用畢生心血為你們買房時,如何操作。

首先,請明確一點,婚後買房,說明你已經是成年人了,此時購買房屋等就屬於你自己的事情,父母給是情分,不給是應當。因此,不可認為這是父母義務,強制要求。

其次,在給錢這個問題上,到底是贈與還是借款,要區分清楚。

因為兩人和和睦睦時,這事顯得並不重要,但是一旦鬧到離婚地步,房產就是雙方爭議的焦點。

此時如果婚後雙方父母出錢全款購買房屋,除了有其他約定外,即使登記在一人名下,夫妻二人也是按份共有,按出資額分配即可。

但是,如果僅有一方父母在購買房產時進行了支援,自然會在分割時發生爭議。

在實際生活中,會出現兩種爭議。

1、一種認為,只要婚後給錢買房,如果沒有明確是給自己子女,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一些案例中,認為子女婚後,父母為了讓子女更好的生活,對子女進行資助是正常的,而且父母給子女資助要求子女寫書面協議也不符合常理,因此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贈與給自己子女的,則一般認定為給夫妻雙方的贈與。

2、另一種則認為,婚後給錢買房,在沒有明確表示贈與的情況下,就應當視為是借款。

一些案例當中,如果當事人的父母堅稱該筆款項為借款,且該借款還有一方(一般是己方子女)出具的借條,以及轉賬記錄,或者付款憑證等內容來證明,則該筆款項,也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借款。

近日,人民法院報則刊載了一篇指導案例,明確表示:“子女婚後買房時父母出資,除書面明確表示贈與外,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

理由是:

1、《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案例作者認為該條規定是父母有贈與意思表示的前提之下,區分贈與對象的規定,並非區分贈與還是借款的條文。

2、法院在認定贈與事實時認定標準比一般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標準要高。如此大額的資金贈與,借款人必須舉證證明該筆款項是贈與。例如有書面的贈與協議。

3、從公序良俗的角度,不宜將父母出資理所應當的認定為贈與。子女成年應獨立生活,父母關心子女感念,但進行資助並非義務,將該款項認定為幫助子女渡過經濟困窘期的臨時性資金出借,而非贈與,事後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償還,是父母的權利,與該債權存在沒有關係。因此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表示,就應當認定為借款。

嚴格意義上來說,我認為,這樣理解和處理是合理的,也是符合現實生活的。

但是我覺得,其實我們完全可以避免此類爭議發生。

首先,如果需要父母的大額資金幫助,請主動出具借條;

其次,在出具借條的時候,應當夫妻二人共同簽字。以免將來發生爭議;

最後,父母將來是否向你要求返還,這是父母的權利。

應該說,我們中國的父母對於子女,可以說是無私奉獻,寧可自己生活拮据也希望子女生活幸福,因此為難自己,幸福子女的父母很多。 但是,我們卻不該將父母的財產視為自己的財產,覺得一切都是理所應當,世上沒有那麼多理所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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