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6 有關未成年人的“打賞” 您關心的五個問題

有關未成年人的“打賞” 您關心的五個問題

近日,網民張女士舉報稱,其未成年的女兒小琳(化名)因迷戀某網紅“主播”,幾天之內連續“打賞”該“主播”共6萬餘元,張女士要求該直播平臺退還“打賞”金額,但遭到了拒絕。

在另一則舉報中,王某未成年的兒子小軍(化名)用他的手機玩遊戲,三天共充值付費約3000餘元。

隨著手機應用和移動支付的普及,未成年人“偷用”父母賬號非理性消費的案例時有出現,引發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

那麼,發生此類事件該如何處理?

如何避免發生類似事件?

父母、網絡平臺都該承擔什麼責任

……

舉報中心工作人員就此諮詢了有關律師和專家,解答您所關心的五個問題。

未成年人“打賞”付費後可以追回嗎?

如果有充分證據確認“打賞”付費行為是未成年人的行為,則可以適用民法總則中關於未成年人民事行為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行為進行追認或撤銷等方式來解決此類糾紛。

上述案例中,小琳和小軍都是低年級小學生,對自己消費行為的後果沒有充分的認知,如果可以認定“打賞”、付費是他們的行為,家長可以依法進行追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怎樣確認“打賞”付費的是未成年人?

有關律師介紹,如何認定付費者是未成年人還是家長,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有關專家提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輔助認定:

  • 第一是手機的歸屬;
  • 第二是註冊的信息;
  • 第三是直播有登錄IP地點的顯示;
  • 第四是手機的型號;
  • 第五是登錄持續時間、是否多次“打賞”、付費等。

比如,在小琳的案例中,充值記錄顯示共有2筆,分別是2萬多元和3萬多元,非常符合未成年人得知密碼後進行一次性集中大額充值,為後續消費做準備的特徵。此外,2次充值的行為均發生在晚上18:00之後,正好對應小琳放學回家後的時間段。以上信息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作為輔助認定。

付費金額能否全部追還?

在小琳的案例中,小琳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沒有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機和支付密碼,致使小琳能夠獨立完成支付行為,屬於監護不力,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法院認為直播平臺應按雙方過錯程度進行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家長該承擔什麼責任?

有專家認為,父母平時忽略對孩子的網絡消費教育以及父母支付寶、網銀賬戶及支付密碼保管不力,才是造成未成年人非理性網絡消費最直接的原因。

小琳和小軍都是因為看到父母在網絡購物時輸入支付密碼,才能順利記住並獨自完成支付行為。因此,家長還應加強對財物的管理,妥善保管移動支付密碼等,免得未成年人在父母不在身邊的時候偷偷付費。同時,還要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科學用網、健康上網。

網絡平臺該承擔什麼責任?

移動支付的低門檻性和便利性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費的可能。此外,有部分網絡“主播”、遊戲運營商等為了利益,還存在誘導未成年人消費的情況等。

雖然部分網絡平臺已進行了有益嘗試,如防沉迷系統;提高網絡主播准入門檻,加強直播內容的審核力度;用戶註冊審核時,使用人臉識別,避免未成年人冒用父母身份開設賬號;對未成年人進行用戶畫像,行為符合未成年人特徵的用戶會被列入管控範圍,限制打賞金額上限、權限等,但也有不少網民依然表示效果甚微。

對於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費,“亡羊補牢”不如“防患於未然”。網絡平臺還需積極履責,多利用技術優勢,提高“主播”准入門檻、嚴把各環節審核關等,防止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費所引發的系列問題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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